2010年真题解析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年民法真题绪言——关于讲义结构的说明第一章民法概述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3—01,单选)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干扰排除】B项中,某甲欠缺效果意思,与某乙并没有建立一种合同关系,因而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考点总结】司法考试真题考查法律关系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如2008年试卷三第一题1,其二即是本题和2006年试卷三第一题的方式,考查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的区别。第二章自然人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3—03,单选)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干扰排除】A项,须考虑单位监护;C项,须注意有关组织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提;D项,注意未成年监护与精神病监护的区别【考点总结】本题的考查方式是围绕监护直接进行法条考查,另一种考查方式是2002年试卷三第三十三题2,要求考生对由谁担任监护人作出直接判断。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01,单选,答案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2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02—3—33,多选,答案AC)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2010年真题解析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第三章法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3—04,单选)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干扰排除】A项,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考点总结】由于公司法在考试中也占据着相当的地位,因而民法部分对法人侧重于理论考查,从05年到10年均是如此。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3—02,单选)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干扰排除】A项,为何拍卖没有显示公平——竞价机制2.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3—05,单选)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干扰排除】C项——胁迫与趁人之危的区别【考点总结】关于可撤销合同,此前考题焦点集中于撤销权上,考查其主体、行使方式、除斥期间等,10年考查可撤销事由之间的区别,也算是个特例。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2010年真题解析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第五章代理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3—51,多选)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干扰排除】C项,为何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不仅强调得利,更重要的是强调“不当”,即无法律上原因。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王某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那么,该买卖合同后果将由王某承受,亦即王某将张某购买货物的费用交给张某,张某将所收受的货款交给王某,此时得利者为王某而非张某,因而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如果王某不追认该行为,那么,张某自己将承受该买卖合同后果,此时张某虽有得利,但有法律上依据,即未被王某追认因而需要自己承受之买卖合同,故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考点总结】从2003年到2010年,司法考试对代理的考查始终集中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上,进而考查其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2010年的考题引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干扰项,加强了试题的综合性进而提升了试题的难度。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3—52,多选)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干扰排除】(此题C项与2009年试卷三52题D项内容相同,然而答案截然相反,属于典型的“乌龙题”,考虑到该题在先,本题在后,笔者建议读者以本题即2010年试卷三第五十二题的答案为准,特此说明)。【考点总结】自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入考纲后,连续三年考题都集中在这个司法解释上,这体现了“新法必考”的司考定律,需要提醒各位的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内容丰富,可考性极强,因而仍然会继续成为考查的重点。第七章物权概述1.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3—54,单选)2010年真题解析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干扰排除】D项——注意:造成老马损害的是小贝的踢球行为而非足球本身【考点总结】物权请求权首次进入司法考试的视野,即是一道综合性很强的题目,这也是今后考题发展的一个趋势。2.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3—06,单选)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干扰排除】此题为明显错题,请勿受司法部答案误导。【考点总结】自从物权法出台以来,物权变动即成为司法考试民法考查的重头戏,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五年真题中涉及物权变动的分值已经超过了三十分,平均每年六分的分值,绝对称得上是民法的第一考点。考查的题型以不定选、案例题等综合性较强的题目为主,2010年则是通过两道选择题进行了考查,此外,案例题中也对此有所涉及。关于物权变动,我们可以归纳为六个考查角度,第一,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如06年卷三第8题、10年卷三第53题);第二,物权的归属问题(如08年卷三第94~96题);第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如07年卷三第10题);第四,一物二卖(如07年卷三第94~96题,10年卷三第6题);第五,遗失物的物权变动(如09年卷三第53题);第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08年卷三第8题、10年卷三第53题)。可以确定的是,今后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仍然会从以上一个或者数个角度命题,此即所谓的“重者恒重”。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3—53,多选)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干扰排除】A项,注意法院判决的效力足以对抗不动产登记。【考点总结】见上题2010年真题解析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网址:第八章所有权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3—08,单选)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干扰排除】C项注意换物业是业主的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但是,交物业费是业主个人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无须承担。【考点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进入考纲即有命题,再次体现了“新法必考”的命题规律,此司法解释条文有限,考点非常明显,2011年,须特别注意尚未被考查到的第1条、第2条与第8条第一款。第九章共有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0—3—07,单选)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干扰排除】此题简单,其他三项明显正确,不能构成干扰项。【考点总结】物权法出台以来,本考点共考查两次,09年和10年的两道考题都集中于按份共有,因此共同共有应该引起考生的注意;此外,还需注意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此点往往与其他优先权综合命题,有一定难度。第十章用益物权1.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3—09,单选)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干扰排除】A项——地役权有偿(也可无偿);相邻关系一定无偿。【考点总结】地役权的考点比较集中,07年考查了对“登记对抗”的理解,10年考查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