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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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第七条规划框架: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三)制定管理规定: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第九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第十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饰要求等。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第十一条展示规划编制内容:(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四)组织展示路线;(五)策划展示设施;(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八)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管理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第十三条分期规划编制内容: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第十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内容:(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十五条附则:(一)文本的法律效力;(二)规划解释权;(三)执行时间。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容以建议方式表述。(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第三章规划图纸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基本图纸与内容:(一)区位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置。(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区的关系。(三)现状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四)评估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害类别、破坏速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内容。(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六)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七)保护措施图:标明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和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古村镇、坞堡等)应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编制要求补充绘制相关的规划图。(八)环境规划图:标明环境规划涉及的各项内容实施范围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九)展示规划图:标明展示目标位置与名称、说明标牌位置、参观路线、停车场、游客服务设施或陈列馆室等,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十)管理规划图:标明围栏、门卫、监控及其他安防设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范围等。(十一)基础设施图: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沟渠和工程管网。其中:道路交通图应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确定保护范围内路网系统及其与外围道路的联系,主要道路的断面;工程管网图应确定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等各单项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制定相应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境和谐要求);必要时配竖向规划图。(十二)分期规划图:标明规划各期实施内容的范围与经济技术指标。(十三)工程方案图:各类保护、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设计方案图。第十八条保护规划说明图纸与内容:(一)测绘图: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标准测绘图(古建筑测绘图、石窟测绘图、考古发掘平、剖面图等)。(二)历史沿革图:相关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图、方志图和文献中的相关图形资料。(三)相关示意图:标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结构格局、文化谱系区划、地理气候区划等相关信息的示意图。第十九条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与内容:(一)用地功能分区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非单一功能规划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标明用地分类、用地性质、各类用地规模等。(二)地形地貌分析图:适用于地形地貌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三)环境整治规划图:适用于规划范围较大、环境整治内容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四)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镇体系交通关系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标明保护范围内道路系统及与外部道路系统的联系,标明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等,表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衔接、停车场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护单位可简化制图。(五)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质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必要时应配“土地利用现状图”。(六)社会居民调控规划图:适用于人口调整规模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绘制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居民点和定向安置选址等内容;必要时配“人口分布密度现状图”和“人口分布密度规划图”。(七)建设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图:适用于涉及城乡建设发展方向的文物保护单位。(八)生态环境保护图:适用于涉及大面积生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保护规划补充性图纸的绘制内容可分别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技术文件的对应条款。第二十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划图纸绘制要求说明:(一)基本图纸可根据实际情况,表现内容简单的可绘制综合图;表现内容复杂的可在综合图的基础上拆分单项内容、独立成图。(二)分图一般应在总图的比例上酌情加大。(三)用于规划实施阶段的图纸深度与比例应参照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要求绘制。第四章规划说明与基础资料第二十二条规划说明用于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编制格式可以由保护对象说明、专项评估报告、专项规划说明、规划实施保障建议等内容组成。第二十三条保护对象说明:收集与整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图、文档案,明确说明规划的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内容及其相关历史环境因素,编制概括、准确的《文物清单》,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图。考古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确定保护对象的规划需求时,可在补充探查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保护对象的分布情况,为规划确定保护对象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估报告:(一)价值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二)现状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三)管理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况,包括“四有”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技能与人才队伍以及历年保护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关工作评价。(四)利用评估: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状况,包括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开放容量情况、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展示设施的使用情况等。(五)上述4项为保护规划的基本专项评估,评估结论最终应进行综合归纳,提炼出现存主要问题或主要破坏因素。(六)价值突出、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还可以酌情增加档案建设、保护措施、监测体系、游客管理、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评估内容。第二十五条专项规划说明:专项规划说明主要用于解释和说明规划文本中各专项规划的条款与编制依据。有关工程的策划说明应包括选址、功能、规模的论证,说明有关建筑设计的各项规划要求。开放容量的计算应包括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过程,列出算式。投资估算的计算应说明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规划实施期限的计算数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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