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管道安全告知书工程名称施工具体地点日期告知地点告知要点及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以及我燃气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了保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现对你施工单位在我司燃气管线范围内施工告知如下: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一)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安全控制范围: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二)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3、我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市(县)安监站、国土和住建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协助。24、你方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间你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修复相应的标志桩;若违反本条规定,你方应负责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你方负全部责任。单位名称签字/日期项目公司(盖章)项目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