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修改)煤矿职工安全手册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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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文,对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提出了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意见,义煤集团公司、观音堂煤业组织力量编写了《观音堂煤业职工安全手册》。《观音堂煤业职工安全手册》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通用部分,内容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有自救、互救基本知识,有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举报内容和举报电话等。下篇为专用部分,内容有本矿基本情况和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等。通过本安全手册,使本矿每位职工了解本矿井下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自救、互救基本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希本公司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观音堂煤业职工安全手册》,落实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夯实本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高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效果。观音堂煤业公司目录第一章通用部分第一节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第二节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三节入井须知第四节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第五节举报内容第二章专用部分第一节矿井基本情况(生产科)第二节避灾路线(通风科、地测科)第三节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通风科)第四节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地测科)第五节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通风科)第六节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生产科)第七节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通风科)第八节电气事故形式及处理措施(机电科)第九节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机电科)第十条爆破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通风科)义煤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通用部分第一节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一、知情权(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使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等。二、劳动保护权煤矿与职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三、拒绝权(一)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煤矿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劳动保护权职工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接受教育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必须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对在岗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等。职工有权接受获得这些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六、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一)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死亡赔偿的权利。(二)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职工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者其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职工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节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一、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为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必须严格依照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企业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同时,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比如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自救器等。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职工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节入井须知一、煤矿工人入井前作业准备工作1、掌握煤矿安全基础知识,学习有关安全法规、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等有关规章制度。了解矿井建设期间发生各类事故时的应急救援知识。2、入井前一定要睡眠充促,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强健和精力充沛。3、入井前绝对不许喝酒。否则由于神志不清、精力不集中,在井下作业时,容易出差错,甚至酿成事故。4、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等。因为在井下吸烟、点火等,能引起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所以在井下绝对禁止吸烟。5、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袖口要扎好,防止被转动着的机器缠咬。要戴好安全帽,穿胶靴,系牢安全带等防护用品。6、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方可入井。7、入井前需进行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二、入井注意事项(一)正确使用矿灯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矿灯有各种类型,以携带方式来分有手提灯和头灯(或称帽灯)2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入井人员入井前应对矿灯房做如下检查: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2、电池盒体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良好,灯线长度应在1m以上。4、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7、灯光是否明亮。若检查发现上述问题时,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还应注意如下问题:1、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腰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2、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3、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臵。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5、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6、出井后要及时对矿灯充电。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7、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出井后应主动向维修人员说(二)煤矿工人乘坐行人车安全(机电科)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乘坐专列人车到达工作地点,严禁乘坐厢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其它车辆。2、专列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尾灯,机车必须砂箱有砂,制动、联接装置完好,否则,严禁使用。3、人车必须按站在停车牌下停车,各乘车人员要到固定乘车站乘车,严禁任何人乱摆灯指挥停车。人车应按点发车,每个停车点停车时间不少于1分钟。4、各乘人车场必须设有停车位置牌和人车时刻表,架线必须设自动停送电开关或分断开关,保证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线电源。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按规定设有足够照明,各乘车场必须设区间信号闭锁装置,保证一列车进入车场时,其它车不得进入该车场。5、每列人车挂车数量不超过17辆,运行速度不超过4米/秒。6、列车制动距离每年校验一次。运人不超过20米,运料不超过40米。7、机车的闸、灯、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不得使用该机车。人车要放专人班班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8、各信号站必须设信号工,该信号工必须经常检查乘车人员的乘车情况,督促其正规乘车并挂好护链,根据供车需求变换信号及道岔,做好迎送列车准备。严禁车辆车场交锋,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再上下车,严禁扒、蹬、跳车。9、主运大巷严格执行大巷封闭式管理规定。除各类巡线工、巡道工、火药工等可办证穿黄马甲通行外,其它任何人员严禁在封闭段随意行走。由信号工负责检查。运输线路上施工时,必须在作业地点前后50米处设红灯警示,并放专人警戒,严禁单人作业。10、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候车室候车,严禁任何人在车场乱走、轨道边乱躺和车未停稳上下等违章行为。第四节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一、基本原则(一)职工自救、互救应遵守“报、灭、护、撤、躲”五原则:报:及时报告灾情。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护:正确佩带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避免或减轻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撤:当灾区现场不具备抢救事故条件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要以最快的速度、正确选择最近的路线撤离灾区。躲:如在短时间内无法撤离灾区时,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或其它安全地点躲避,等待援救,也可利用现场设施和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二)职工互救应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应先复苏、后搬运。2、对出血伤员应先止血、后搬运。3、对骨折的伤员应先固定、后搬运。二、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的自救遇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不要乱跑乱叫,应迅速背向空气震动方向,脸向下,头贴地,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身体的外露部分。要尽量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的高温且有毒有害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取下自救器按操作方法戴好,按照避灾路线,迅速离开险区。三、发生井下火灾时的自救1、首先应进行积极灭火,并设法向矿调度室汇报,不能扑灭时应及时撤出。2、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可迎风撤出;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应佩戴自救器顺风撤至三角门处再迎风撤出;3、如无自救器,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躬身快步行走,沿最近的路线尽快转入新鲜风流区;4、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人员带领有组织地撤退,身体强健者在后。有中毒人员时,要发扬互救精神,将中毒人员抬(架)出。5、当被困在烟雾区内时,尽量退至掘进工作面或肓巷中,保持镇静,就地取材,构筑临时避难硐室,且勿惊惶失措,大喊大叫,乱跑乱动。四、发生井下透(掉)水事故时的自救1、如果情况危急、水势很强、无法抢救,则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有组织地沿着规定的避灾路线,避开压力水头,迅速撤退到透水地点的上部水平或地面,而不能进入透水地点附近盲巷内。2、如果独头上山下部的唯一出口已被淹没、堵塞,无法撤退时,则可在独头工作面躲避,以免受涌水伤害。第五节举报一、举报内容凡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列举的下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以举报: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具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承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有上述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举报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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