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基础班(全)第3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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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1页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适用范围(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了解)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了解)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P74(三))(多选)(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2页(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熟悉、多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P74错)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3)工会监督3.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矿长培训1矿长任职资格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3页(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4.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6.提取专项安全费用(详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熟悉)第33条和34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6)组织(教材为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参加(教材为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七、法律责任(大纲未要求)思考题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A.安全规程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C.行业技术规范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示:参见教材P73[答疑编号500221030101]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4页『正确答案』D思考题下列()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的监督职责。A.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B.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C.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D.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E.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提示:参见教材P77[答疑编号500221030102]『正确答案』ADE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总则:1.出台背景2.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大纲未要求、单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公安部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开采地下、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等消防工作除外)。(多选)二、法定职责(了解)(一)国务院的责任1.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抓好消防宣传教育。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实施、消防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江泽民: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三)有关部门的职责1.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2.新闻出版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的义务;3.建设部门:(1)按标准把好设计关,并有义务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送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2)城市建设需要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如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多选)1.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5页2.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消防验收;3.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4.审批大型活动;5.划定消防重点单位,挂牌管理;6.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7.参加灭火救援工作;8.验收专职消防队(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9.负责火灾调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体进行工作);10.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除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外,其余行政处罚均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熟悉、多选):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原“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删除);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特殊消防安全职责(熟悉、多选):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外,还需:(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三、火灾预防(熟悉):1.消防规划(单选、多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安全距离(多选)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6页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单选)1)旧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新法规定: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旧法规定进行了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新法规定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3)新、旧法都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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