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纲解析一、考试题型•客观性试题(40%)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20小题,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10小题,共20分)•主观性试题(60%)第一种出题方式:3.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6小题,共24分)4.简答题(每小题5分,4小题,共20分)5.案例题(每小题8分,4小题,共16分)第二种出题方式:3.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6小题,共18分)4.简答题(每小题5分,4小题,共20分)5.案例题(每小题8分,2小题,共16分)6.计算题(每小题6分,1小题,共6分二、考核目标识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经济法律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领会要求考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经济法律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简单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某一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出正确的判断。综合应用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问题进行多个经济法领域的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三、考试有关规定1.满分100分,60分及格2.考试时间150分钟3.可携带计算器(无记忆存储和通讯功能)4.识记(20%),领会(30%),简单应用(30%)综合应用(20%)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法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法2合伙企业法3外商投资企业法4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15分左右。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本章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企业)有限责任第一节企业法概述无限责任的含义: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含义:存在连带关系的任何一个当事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有偿还的责任,当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无限责任的含义: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以《合伙企业法》中“善意第三人”为例:《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之情形。善意第三人•案例理解: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来换句话说吧,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领会)(一)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二)企业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经济性指企业不是政治组织、行政机构,是追求经济利益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1)企业一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设立人。(2)根据独立程度: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3)公司企业完全与设立人相分离,设立人投资公司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设立人对公司仅出资为限承担责任(4)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对设立人的要求不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企业分类:(识记)1.依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依投资人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形态。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领会)(一)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企业法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企业设立、变更、资本等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企业兼并、改组、股份转让等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劳动保护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领会)(三)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一)概念: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主体为1个自然人合伙企业:2个自然人以上;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不是自然人2.全部财产由出资人所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有;公司企业:公司所有3.出资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5.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领会)(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法律禁止法律禁止人员: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领会)(一)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2.审核和登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许称为“公司”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没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投资人授权受聘人不得签订超过2万元金额的合同,受聘人签订了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效力3.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领会)1.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有关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2.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通知债权人,并经其同意3.继承人应当承担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债务和税款偿还以企业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解散情形或原因(识记):(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清算(领会):(1)投资人自行清算;A.投资人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B.无法通知,应予以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务人申报其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点清算人清算;(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债权人在企业解散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概念(领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领会):1.两个以上投资人兴办。有限合伙企业:2-50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开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公司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三)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1.普通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载明: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等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1.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原始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等财产权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2.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含义:它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内(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