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1990年11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4号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运输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三条本细则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类别主要包括:自用包机、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社团包机、货物包机、专机等。此类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见附件一。第四条申请:(一)不定期飞行,必须在预计飞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三)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可用信函或电报申请。审批部门答复的邮资或电报费由申请方支付,或由审批部门垫付后,向申请方结算;(四)申请书中应列明:1.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地址;2.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的类别、识别标志;3.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4.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5.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座位布局和吨位;6.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7.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最低气象标准;8.航空器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和航路;9.飞行目的;10.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人数(名单)和/或货物名称、件数和重量;11.包机人、担保人、接待单位;12.包机价格;13.其它事项。第五条限制:(一)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一点降落,但经同意的技术经停除外。(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线或航段上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员根据定期航班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及其它原因特准的除外。(三)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不得载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劳工出境,但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批准的除外。(四)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载运旅客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前往外国地点,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由其指定的空运代理人统一办理,并交纳规定的手续费。(五)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从事不定期飞行,为取酬目的将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点载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点;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地点,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此种不定期运输按下列办法征收航空业务补偿费:1.载运旅客、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二十;2.载运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境,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三十。(六)地面服务:1.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有关服务部门提供地面服务,不得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2.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按规定交纳服务、起降等各项费用。3.各项费用以现汇支付。(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不定期飞行,可规定其它附加条件。第六条处罚: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视情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处以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罚款;三、勒令中止飞行或吊销有关证件。第七条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一)自用包机:1.包机人(如自然人、商人、公司、事务所、政府部门或协会等)为其本身的需要或为参加某项特定的国际活动,载运所属人员或货物而包用的飞机。此种飞机载量属包机人专用。2.包机人包用的所有舱、座位,不得零售或出售。自用包机的旅客一般不负担此种包机的飞行成本。自用包机载运的货物不得用于商业性质。(二)综合旅游包机:1.旅游包机系指旅游组织者在预定期间内包用单程或来回程的不定期飞行,并按综合旅游价格收费。2.包机的旅客必须交付同一综合游览票价(包括飞机票、地面交通、游览、膳宿费用等)。3.来回程包机的旅客姓名、人数不得改变(临时因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同机成行并持有证明者除外)。4.包机人、承运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揽零散旅客,或以其它旅客替换。5.综合旅游包机不得载运其它类型的不定期飞行的旅客和货物。(三)社团包机:1.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同一社团(如各行业工会、宗教、音乐、体育团体等)的成员及其家属子女;2.社会团体的成员,应具有加入该团体三个月以上的资历,并有该团体的书面证明才能享受社团的优惠,每一社会团体的成员人数不得多于两万人;3.包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考察、科研、集会或参加国外同行的活动等;4.包机人可以是一个团体或一个以上团体,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5.每一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相应的定期航班公布正常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七十,或经批准的特别票价。(四)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1.此种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公、私立全日制大、中学校(院)的学生,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七周岁;2.包机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3.包机去程和回程相隔时限不得少于四个星期;4.每一包机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上普通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六十五。(五)货物包机:1.此种包机是指货主为运送鲜活物品、军用物资、急救、救灾物品、纺织品等类货物而向航空承运人包用的飞机;2.此种包机是在定期航班以外的地点进行,有特别协议或经特准的除外;3.此种包机载运的货物运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公布的货运价。(六)专机:专机系指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议会议长的飞机。从事此种飞行一般通过政府间外交途径安排。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