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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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中国交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平安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国交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交建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股企业应与大股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三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自觉接受国家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3第四条中国交建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各单位主营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二类,详见《中国交建安全生产监督等级分类表》(附表)。第一类企业:主业从事综合外经、施工、装备制造及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单位;第二类企业:主业从事设计、勘查、咨询、房地产及投资等行业的单位。中国交建直属项目部参照一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框构,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一)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4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五)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生产、经营、技术、物资、船机设备、财务、监察、行政及党、政、团等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5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国交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岗位责任,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成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规章制度。(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责任考核结果,决定安全奖罚事项。(四)审定本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五)及时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六)按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决定。(七)国家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第七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可向被列为安全生产重6点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分公司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部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管。第八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第一类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足额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二)第二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或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年营业收入5000万人民币以下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第九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7(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协助企业内负责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九)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十)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一)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二)参加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三)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并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第一类企业不少于4人,其中持有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不少于6人,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850%。(二)第二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人民币(含)以上或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上的企业不得少于2人;年营业收入5000万人民币以下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三)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现场应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四)境外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三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十四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9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分级管控体系、分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监督考核体系、责任追究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信息网络体系、投入保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督查检查体系等。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第十六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及中国交建安监部备案。加强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第十七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10第十八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第十九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督促落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同时应详细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第二十条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以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11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或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第二十八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一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三条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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