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L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LJS021-2006车速里程表验收标准发布实施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发布前言为了保证本公司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的生产一致性和产品质量,特编定这一适合本公司操作的验收标准。本验收标准的所有条款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定标准和行业标准。本验收标准编写上遵循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本验收标准规定了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用车速里程表的技术指标和规范,各项指标经验证是准确可行的,可作为本公司指导生产的依据。本技术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提出。本验收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技术部批准。本验收标准由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验收标准主要起草人:编制校对标准化审定批准车速里程表验收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江门市联统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以下简称里程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T537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213汽车、摩托车仪表术语3术语和定义3.1摩托车用仪表安装在摩托车上,用以指示或显示摩托车行驶及其发动机工作状态的仪表。3.2组合仪表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能各自工作的机芯、仪表灯及其它必要附件共同组装在一个外壳内而使用的仪表。3.3机械式仪表以机械力的作用和传动而工作的仪表。3.4车速里程表指示或显示汽车、摩托车行驶速度并记录其行驶里程的仪表。4技术要求4.1外观4.1.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4.1.2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4.1.3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4.1.4车速里程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的范围内。4.1.5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数字轮上的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且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出厂时里程表累计数不得超过5Km。4.1.6塑料零件的外观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有轻微的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现象。4.1.7表盘上的各种符号图形应符合GB15365-94的规定。4.2性能要求4.2.1车速里程表应按图纸要求和条件供货。4.2.2本企业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转速比为1:1400。4.2.3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以km/h表示,里程单位以km表示,其速度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km/h。4.2.4当速度平稳变化时,车速里程有指针的运动应平稳,不得有卡住现象,在恒定的角速度下,车速里程表指针在速度大于20km/h到上限刻度值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量应在上限刻度值的1%以内。4.2.5车速里程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km/h车速里程表指示速度实际速度2017~234035~406055~608075~8010095~1004.2.6使车速里程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得超过0.02N.m。4.2.7车速里程表在按低温为-30℃,高温为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本标准4.2.4和4.2.5的规定。4.2.8耐振动性能车速里程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按表2和表3的规定。经过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验前,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限速度值的5%,并符合本标准第4.2.4的规定。表2定频振动试验参数产品名称振支频率Hz加速度m/s2试验时间h上下左右前后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33504------29---22表3扫频振动试验参数产品名称扫频范围Hz位移幅值或加速度周期min次数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17~20017~60Hz时,0.35mm60~200Hz时,50m/s215164.2.9耐久性车速里程表应能经受表4规定的行驶里程的速度交变循环试验,试验时,其里程计数器不得有卡死现象,其它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车速里程表应符合本标准4.2.4条的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上限值的5%,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表4耐久性试验里程km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25000轻便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200004.2.10车速里程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本标准4.2.4和4.2.5条的规定。4.2.11车速里程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4.2.4和4.2.5条的规定。4.3标志、包装和贮运4.3.1标志车速里程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查标志和制造年月。4.3.2包装4.3.2.1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串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40kg。4.3.2.2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a)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b)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它标志,如“小心轻放”、“不许倒置”、“防震”及“防潮”等字样及标志。4.3.2.3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4.3.3车速里程表的储存期为一年,在储存期内,车速里程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试验方法和验收标准5.1外观检查5.1.1漆层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方法检查。5.1.2漆层的附着力应在经充分干燥的漆层表面上用栅格法分别在3只车速里程表上进行检查,即用新的医用手术刀片纵横各划4道,每道间距为1mm,形成9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无起层现象。5.1.3漆层的低温与高温性能应在耐温性试验后进行检查,漆层不得有皱或起层现象。5.2基本误差试验(读数准确性试验)试验是用与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比较的方法,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进行。本标准采用附录A的方法进行。5.3转矩试验车速里程表动作机构的转矩试,是利用可以测定转矩的专用装置进行。当其里程累计的数字从9999.99km,以5km/h的平稳速度转到0000.00km时,检测其最大转矩不得超过0.02Nm。5.4耐温试验首先将车速里程表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30±3℃的低温中,保温1h后取出,用目视检查其外观有无异常变化。然后在此条件下放置1h,再将车速里程表放入温度已升到70±2℃的高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用目测检查其外观有无异常变化。5.5振动试验5.5.1将车速里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上,试验时车速里程表应指示在上限值约60%处进行5.5.2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5.5.3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z时为±1Hz,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2%。5.5.4车速里程表先进行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5.5.5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车速里程表在常温下放置4小时,再按5.2要求检查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6耐久性试验车速里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车速里程表以交变转速循环,每次循环使车速里程表的指示速度同标度尺上限速度值的50%上升至80%,再回到上限速度值的50%处,直至规定的累计里程数。a)试验过程中,检查里程计数器有无卡死现象,其它部分有无异常变化;b)试验后用目测检查方法检查: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是否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c)按5.2要求检查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7高、低温影响试验试验方法按QC/T10-92中第5.7.1和5.7.2的要求和方法进行。5.8进货检验的抽检数量和细则按GB2828的要求和方法进行。5.9进货检验项目按表5规定:表5序号项目生产厂商检验项目本企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1包装√√按本标准4.3.2要求2外观√√按本标准4.1要求3安装尺寸√√按图纸要求4基本误差试验√√按本标准5.2要求5耐温性试验√×按本标准5.4要求6振动试验√×按本标准5.5要求7转矩试验√×按本标准4.2.6要求5.10当外观和包装项不符合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挑选使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车速表检验方法车速表的检验应在车速表试验台上进行,将被测车辆的车轮驶上车速表试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车速表试验台的速度指示值(V2)为40km/h时,读取该车辆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40~48km/h范围内时为合格。当该车辆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试验台速度指示仪表指示值(V2)为32.8~40km/h范围内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