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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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称安阳市********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安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字[2014]第***号住所河南省(市/自治区)安阳市(地区/盟/自治州)文峰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13800000000邮政编码455000□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张三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批发兼零售。经营期限☑xx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1个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张三410502198001010101李四4105021980020202026股东(发起人)□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备案增设分公司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20XX年X月X日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张三李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李四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安阳市********公司(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李四固定电话:5900000移动电话:13800000000(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身份证正面)(身份证反面)(申请人签字或盖章)20XX年X月X日8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张三联系电话13800000000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1050219801010101(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身份证正面)(身份证反面)法定代表人签字:20XX年X月X日9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张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_41050219801010101(身份证正面)(身份证反面)(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李四职务监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_410502198002020202(身份证正面)(身份证反面)(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10安阳市********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安阳市********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批发兼零售。第六条营业期限:##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额比例、出资时间。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万元##%####年##月##日前###货币###万元##%####年##月##日前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11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12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设办公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或者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13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4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5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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