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1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报审稿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2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设施第八章城市风貌、绿地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道路交通工程第十章市政工程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二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三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容积率计算规定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E名称解释F本规定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1.2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第1.3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第1.4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2.1条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城市设计的编制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风貌特色,法定规划应合理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成果思想。第2.2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修编的重要依据。第2.3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风貌、色彩、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地下空间、环卫、环保、教育、公交、物流、体育、卫生、商业等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必须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第2.4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4第2.5条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规划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审查等必要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并与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成果中对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完善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第2.6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第2.7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成果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第2.8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编制规划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表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范围住宅类项目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城市中心区2~51~2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黄石港区(不含江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区)、西塞山区(东至中窑地区)、下陆区局部其他地区3~82~5注:1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2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3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二)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类、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5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五)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2.9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衔接情况;2、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3、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4、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5、建设项目与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6、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第2.10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方案报建时必须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的设计方案审查比选。重点区域及建设项目分类表区段范围备注临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主次干路全市规划区参见城市红线规划临湖滨江磁湖、青山湖、青港湖、长江参见各专项规划、蓝线管制规划临近公园、风景名胜区市级区级公园、市级以上风景区、森林公园参见各专项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临近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各类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参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紫线专项规划大中型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商务金融、酒店、宾馆、商业、娱乐、科研等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全市规划区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规划时,应当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2.11条城市“五线”管制规划城市“五线”包括: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城市“五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城市“五线”规划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其内容和深度要求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各个层次规划设计应与批准后的城市“五线”管制规划衔接,如需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6第2.12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景观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作为规划许可参考依据。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等条件。确因上位规划调整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等导致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景观、消防、日照、安全等有关规定,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将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调整手续。第2.13条加强规划研究与信息化工作,规划编制单位须按照规范提供规划设计数据成果,提高规划编研水平。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3.1条黄石市城市用地与规划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dustrial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G绿地greenspace第3.2条各类用地布局原则1.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与工业区保持适当间距,形成相应规模配套齐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城区外围不宜布局小规模的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2.工业用地的布局: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7(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3)规模化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3.物流仓储用地:(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生产性仓储用地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围。(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第3.3条用地性质与规划不完全一致,但满足用地兼容性要求,仍可考虑土地使用和项目选址。用地性质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