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引擎符合排放標準應檢附之文件、測試引擎之選擇、測試用燃料之規範、國外合格證明與測試報告之採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規定參、測試引擎與測試用燃料規範二、測試用燃料(二)耐久測試用燃料規範1、耐久測試用柴油規範耐久測試用柴油以國內市售之高級柴油油品規範為準,並得選用國外當地市售用油;國外當地有多種市售油品者,應以選用與國內市售油品規範最相近者為準。2、耐久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規範耐久測試用替代清潔燃料以我國所定規範為準,我國未定有規範者得以國外規範為準;國內、外均未定規範者以國內市售品之規範為準,國內無市售品者得以國外市售品之規範為準。伍、標識三、標識上之中文應包含下列資料:(五)應註明「本引擎族之車型符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或後續發布之排放標準施行日期)實施之柴油汽車排放標準」。陸、保證期限一、柴油汽車在保證期限內及正常維護使用狀況下,其污染物的排放仍應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本附錄之規定。二、柴油汽車排放控制系統之保證期限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本附錄之規定。三、遵循歐盟1999/96/EC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者,其保證期限應依該指令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為準。玖、測試規範與測試報告一、測試規範(一)總車重大於三、五○○公斤之重型柴油汽車,須以FTPTransient測試型態於引擎動力計上測試,或遵循歐盟1999/96/EC指令所規範之測試方法及其後續修訂之測試規範進行測試。(二)總車重大於二、五○○公斤,小於或等於三、五○○公斤者,得依上述FTP75測試型態測試或FTPTransient測試型態測試規定,任選其一。(三)遵循歐盟指令規定者,其總車重小於或等於三、五○○公斤之N1類車輛,得依98/69/EC或1999/96/EC指令所規範之測試方法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型態測試規定,任選其一。二、測試報告(一)總車重大於三、五○○公斤之重型柴油汽車,須提供FTPTransient測試型態所述測定方法之測試報告或遵循歐盟1999/96/EC指令所規範之測試方法及其後續修訂之測試規範進行測試之測試報告。(二)總車重大於二、五○○公斤,小於或等於三、五○○公斤者,得依FTP75測試型態測試報告或FTPTransient測試型態測試報告規定,任選其一。(三)遵循歐盟指令規定者,其總車重小於或等於三、五○○公斤之N1類車輛,得依98/69/EC或1999/96/EC指令所規範之測試方法及其後續修正之測試型態測試報告規定,任選其一。拾、引擎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至少應包含自行抽驗方式、比例、檢驗方法、程序、測試結果、紀錄、改正措施、人員配置、測試設備及實驗室配置等。重型柴油引擎每一引擎族不得少於五百輛抽驗一輛。拾壹、引擎族五、重型柴油客、貨車未採用本附錄第拾壹條第三項標準引擎族命名法者得自行訂定十一位數之引擎族辨識碼,惟其辨識碼之第一碼(車型年代碼)及沿用引擎族命名法仍須依本附錄拾壹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拾貳、申請方式一、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申請方式分為二階段:(一)申請合格證明函(二)申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二、申請人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得將本附錄第拾貳條第一項規定之二階段申請方式併同辦理。(一)柴油引擎製造者,且為車輛製造者。(二)進口柴油引擎製造者之指定代理人,且為進口車輛製造者之指定代理人(或國內車輛製造者)。三、申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函(或原合格證明函持有者同意使用書、合格證明函影本及保證書),且該引擎族之車型黑煙測試值(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規定取得之測試值)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拾參、申請合格證明函二、合格證明函之申請方式(二)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合格證之引擎族申請方式申請人若取得符合下述實驗室資格規定之實驗室測試報告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合格證明函,該實驗室資格如下:1、曾取得美國環境保護署以US-TransientCycle行車型態,測試合格所核發之柴油引擎族合格證明者,足以證明該實驗室具有US-TransientCycle行車型態之測試設備及測試能力且其測試值亦為美國環境保護署所接受。2、曾取得歐盟會員國遵循1999/96/EC指令及其後續修訂之測試規範,測試合格所核發之柴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者,足以證明該實驗室具有1999/96/EC指令及其後續修訂之測試規範之測試設備及測試能力且其測試值亦為歐盟會員國所接受。3、未符合前述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者,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檢驗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具國際公信力專業檢驗機構,該實驗室之測試值始為中央主管機關所接受。拾捌、採認歐盟1999/96/EC指令之規定一、本辦法發布日起,申請人得持歐盟重型柴油引擎汽車車輛型式認證合格證,辦理符合我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排放標準之合格證明函。二、歐盟1999/96/EC重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排放標準如本附錄表9、表10。三、遵循1999/96/EC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者,應依該指令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提報OBD認證文件。貳拾、其他規定一、申請合格證明函之申請文件應為中文或英文,國外引擎製造者以非英文原文申請時須有中文譯文,除由引擎製造者授權負責人簽章外,並應提報最新之資料。二、引擎製造者應符合所有適用之規定,以顯示符合排放標準。三、申請人必須保存最新文件記錄數據及測試結果,該紀錄自核發合格證明函之日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