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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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法人2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民事主体二元主义法人制度的雏形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universitas”,具有团体的含义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于公元12世纪至13世纪的欧洲。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为与自然人概念作对称而提出法人概念。法人词语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最早见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典》。1863《萨克逊王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制度。社团、财团法人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式构建完备的法人制度。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公法人3概念:法人(artificial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独立)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人格独立)五、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独立)法人制度产生缘由:1、规模需求2、控制风险个人--合伙--法人4二、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罗马法时期就有人提出团体为法律所拟制的个人。•14世纪的后注释法学派巴托鲁斯等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倡导此说,流传到各国,成为19世纪初流行的观点(个人主义、个人本位)。至今仍为英美法学说有关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5该说认为:1、权利义务的主体,仅以自然人为限。法人本身不具有意思属性,也即法人是一个无意识的组织。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进行拟制的结果,法人是“纯粹的拟制物”。2、对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3、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对于现代法人制度建立有重要意义。6法人否定说法人否认说由德国学者恩斯特·沃尔夫(ErnstWolf)倡导。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否定法人的存在,依其观点差别,法人否认说又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者财产说1、目的财产说:为19世纪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所倡。该说认为,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无主财产。故此说又称无主财产说。72、受益人主体说。为19世纪德国学者耶林(Jehring)所倡。该说认为,权利的主体是一定利益的归属者,所以只有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个人才是真正的主体。3、管理人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赫尔德(Hölder)和宾德(Binder)所倡。此说认为:现实担任法人财产的管理者,才是该财产的主体。法人否认说也是以非自然人不得为权利主体为前提,否认法人为独立主体,这难与现实相适应,故支持者不多,也并未被各国法律所采纳。8法人实在说此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所拟制的空虚体,而是社会上有其实体的存在。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并非因为法律的创造,而是法律对法人这种社会实体存在的内在特性与社会功能的发现与承认。但法人这种实体的存在的性质为何,有不同见解,一为有机体说,一为组织体说。91、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此说为贝色勒(Beseler)所倡,基尔克(Gierke)为其集大成者。该说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102、组织体说。此说为法国学者米休德(Michoud)所倡。该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作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法人是一种抽象的实在,法人具有区别于其组成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11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奠定了大陆法系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12三、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概念: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13划分的意义划分公法人与私法人,依传统观点,其意义表现在如下诸方面:1、诉讼管辖问题,对公法人的诉讼,多依行政法由专门的法院或机关管辖,对于私法人的诉讼,均应由普通法院管辖。2、有关犯罪问题,例如刑法上的渎职罪,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职员,而私法人之职员则构不成渎职罪的成员。3、损害赔偿依据不同。公法人及其职员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依国家赔偿法或特别规定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私法人及其职员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依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二)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划分。15划分意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由于法人的目的不同,法律对它们的规制方式也不同。具体而言:1、设立原则不同。对公益法人,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影响面广大,在设立程序上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采行政许可设立主义,对营利法人,由于现代民法一般鼓励私人的谋利行为,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化,一般采取登记设立主义162、设立和管理所依法律不同。对营利法人,一般依特别法设立和管理。而公益法人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3、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公益法人则既可采取社团法人形式又可采取财团法人形式。4、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公益法人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构成违法。17各国规定:划分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只对社团法人进行了这样的分类,规定了非营利社团和营利社团。《瑞士民法典》则把社团法人划分为“经济目的社团”和“非经济目的社团”。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区分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18(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概念: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划分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19二者在制度上存在以下差别:1、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如各种形式的公司;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如民间的环保协会;还可以是既不为公益,也不为营利,如各种同乡会、校友会等。故社团法人又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故其只能是公益法人。202、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对其设立要求,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对财团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行政许可设立原则。社团法人形态不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以公益为目的,还有的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对不同的社团法人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213、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地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224、设立人地位的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既取得社员资格,即得享有并行使社员权。社员的意思足以形成或改变法人的意思。财团的设立人,在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他们并不能成为财团法人的成员。虽然财团法人也会有人员管理,但他们只是管理人员,只能按照财团法人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他们的意思并不能对财团法人的目的进行改变。235、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24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等国对此未作区分。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把法人区分为本国法人、外国法人的。25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26三、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27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283.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联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29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7.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0(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31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立的经费。(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32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3334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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