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加强和规范安全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防火安全的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点等内容。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员工。2总则2.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2.2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区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车间主任、各部部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4)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2.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3职责3.1保卫消防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预验收,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3.2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3.3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检查,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4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1保卫消防部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重点消防部位的防火要点、消防器材的使用技术、应急预案的程序要求等内容。4.2各职能部门、各车间每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岗位防火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常识。4.3从事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以及电工、焊工等用火用电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5防火巡查和检查5.1每年1、4、7、10月的第一周,由保卫消防部组织,安技部、装备部、仓储部、技术开发部等单位参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重点内容为: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在选择地址和建筑物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是否按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贯彻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要送消防监督部门审核。2)重点消防部位是否采取良好的防范措施和控制手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情况,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等。3)各车间、班组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各车间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火灾隐患的整改等内容。5.2各车间、各职能部门每周对本车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和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操作人员的作业方法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等。5.3各班组每天应对本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为:各种火灾隐患是否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用火、用电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人员是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作业岗位应指定专人在每天下班时检查电源、火源和其他防火情况,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发生。5.4对于巡查和检查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整改。整改实施完成后,应由下达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验证。6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检查与使用6.1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重点防火部位设有报警设备。6.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按时对其进行检查和装药,确保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a.各类泡沫灭火器,有效期一年,每年维修、更换一次。b.各类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效期3—5年,每三年维修、更换一次。c.各类干粉灭火器,有效期2—3年,每二年维修、更换一次。d.各类灭火器每月点检一次,发现有泻压、外壳变形、刹把松动等及时更换。e.消防栓、消防增压水泵经常试压、启动,确保完好、有效。6.3各种消防器材要按要求放置,便于取用,禁止挪作他用。6.4消火栓要定期检查保养,不得圈占或随意启用。6.5消防水池要经常保持规定的蓄水量,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7作业现场消防管理7.1易燃易爆物品的产、储、运、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使用各种加热炉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以及其他明火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保持防火间距,健全操作制度。7.2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1)企业建立消防重点部位台帐,实行两级管理,保卫消防部对厂级消防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各车间、职能部门对车间级消防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2)消防重点部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习。3)凡在消防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经保卫消防部批准,办理“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7.3采用和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7.4禁止乱搭乱建易燃建筑,不得侵占防火间距,必须随时保持各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7.5义务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明确分工,搞好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操练,保证和提高其战斗力。7.6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7.7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进入厂区的外来施工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经保卫消防部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8仓库消防管理8.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8.2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8.3应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仓库储存物品按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别存放。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8.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8.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8.6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8.7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8.8物品入库前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8.9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8.10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8.11进入甲、乙类物品仓库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8.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物内停放和修理。8.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8.14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8.15仓库火源管理的具体要求: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保卫消防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3)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9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9.1控制与消除火源1)加热易燃物质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而采用蒸汽或其他载热体。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闭,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妥善隔离。2)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车间内,尽量避免焊接作业,进行焊接作业的地点要和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需对生产、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隔绝、置换、清洗、动火分析等有关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3)轴承要及时注油,保持良好的润滑,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4)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易产生撞击火花的部件,如鼓风机上的叶轮等,应采用铝铜合金、铍铜锡或铍镍合金;撞击工具用铍铜或镀铜的钢制成;不能使用特种金属制造的设备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等。5)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容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相互撞击。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特别危险的场所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软质材料铺设。6)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物质的性质,对车间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配线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等要遵照有关标准执行。9.2危险物品的处理1)对于物质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气能自燃的物质以及遇水能燃烧爆炸的物质,应采取隔绝空气、防水、防潮或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以防止物质自燃和爆炸。2)相互接触会引起爆炸的两类物质不能混合存放,遇酸、碱有可能发生分解爆炸的物质应防止与酸碱接触,对机械作用较为敏感的物质要轻拿轻放。3)根据物质的沸点、饱和蒸汽压,确定适宜的容器耐压强度、贮存温度及保温降温措施。9.3系统密闭与惰化9.3.1系统密闭1)为了防止易燃气体、液体和可燃粉尘自装置中外泄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该使设备密闭。2)在负压下操作的装置,为了避免空气吸入,应密装化作业。3)为了保证良好的密闭性能,系统内应尽量减少法兰连接,尽量缩短管道长度,危险物料的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4)在负压操作的系统中,当打开阀门或进行其他操作时,要防止外界空气进入系统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5)在打开阀门之前,采用惰性气体保护的方法,可以避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9.3.2惰化:通入惰性气体时,必须注意要使装置里的气体充分混合均匀。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惰性气体的流量、压力或氧浓度进行检测。9.4通风1)通风时,如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则不应循环使用。2)在有可燃气体的厂房内,排风设备和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通风室。3)排放可燃气体和粉尘时,应避免排风系统和除尘系统产生火花。4)通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免发生火灾时,火势顺管道通过防火分隔物而蔓延。10考核10.1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10.2在责任区内发生火灾事故,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0.3违反防火管理规定,依据消防安全考核办法执行。附件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国家标准《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类八级。1.第一类是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分为三级:(1)Q1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2)Q2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3)Q3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可能性较小的场所。2.第二类是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分为两级:(1)G1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2)G2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3.第三类是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分为三级:(1)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