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培训课件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刘文培训内容一、传达“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及工作交流座谈会”精神二、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三、本中心承担的国抽任务四、实施方案必备的要素条件五、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六、近期须做好的几件事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一、传达“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及工作交流座谈会”精神1.1会议概况2011年3月22~24日,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在北京会议中心组织召开了“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及工作交流座谈会”,监督司副司长刘春燕、抽查处处长高建忠等领导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承担2011年度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了146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30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1.2会议目的搭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使每一个承担任务的技术机构都能够准确把握2011年度国家监督抽查的要求,抓住重点、提高工作有效性、提升工作质量。同时,还可以就国家监督抽查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实施方案充分交换意见,提供一个互相借鉴和学习的机会。1.3工作要求2011年度,国家监督抽查的部署呈现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将过去由一家技术机构承担一类产品抽查的方式,转变为一类产品的抽查由多家技术机构共同执行;二是从全国调集专家组成“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5个专业评审组,对每一类产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只有实施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的技术机构才能领受任务。为此,刘春燕副司长就2011年国抽工作提出三点工作要求:(1)策划好认真分析各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制订标准的情况、生产区域的情况等。(2)组织实施好认真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检测机构的能力、规范抽样过程,为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必要时,对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等各个环节,应制订内部自查控制方案,有效控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3)提高三个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合作意识1)提高法制意识各个承检技术机构所执行的国抽任务是行政监管工作的延伸。为此,各个承检机构应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认真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做好重要项目的核查(尤其是不合格项目);——加强风险监控(产品的风险、制度的风险、队伍的风险);——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各承检机构务必在行为步骤、行为方式、行为时限、行为顺序等方面做到程序合法,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科学、公正。“我们无权要求企业不说,我们应该用事实、证据和数据让企业无话可说。”2)提高合作意识加强合作共赢的意识,相互借鉴、相互提高。要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工作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联系起来,不要就抽查谈抽查,就数据说数据。3)提高责任意识——由于国家抽查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以及后期公告的影响力,注定了抽查工作无小事。因此,各个承检机构应在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数字要精,数据要齐,报告形式要规范,上报的信息必须符合要求。——对抽查检验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复核,并分析原因。——对初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机构必须信守承诺。1.4高建忠处长就国抽具体工作的几点补充1.4.1国家监督抽查的3种模式按照抽查工作应“基本反映/全面反映/集中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的要求,国家监督抽查主要有3种形式:——联动抽查:主要针对3C、生产许可产品与各省市上下联动;——专项抽查:主要针对特殊的时点、集中反映的问题、专门的产品、新型产品/材料、学生用品/用具等进行抽查;——定期抽查。1.4.2抽查检验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相关产品标准、方法标准提请检测部门注意:监督司正在组织编制《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质检监函〔2011〕26号),其中对“范围”、“检验依据”和“检验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了修改。1.4.3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利用照相、摄影等信息化手段作为抽样工作的辅助性证据。抽取样品时,至少应有4张照片。曾经发生的情况:没有那么多、没有到现场、不是合格品、我们企业提供的……个人建议:设计一个表格,确认抽样的全过程。1.4.4样品状况的确认至少应有2张照片:拆封之前、拆封之后1.4.5样品的运送与保存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样品一律由抽样人员亲自寄送或携带;对于有保质期,或者容易被污染、受潮、变质的样品,在存贮时应有专门的防范措施,以备可能发生的复检。曾经发生的情况:复检时,保存的样品已经过期。二、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以及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二、确保具备所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能力和相关条件,对本单位参与监督抽查的有关人员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相关培训。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抽查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一)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二)不以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查企业和其他企业承揽业务;(三)不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的批准,不租赁或者借用他人的检测设备;(四)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五)不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不以监制、监销或其他形式参与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七)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不收取被抽查企业费用;(八)在出具检验报告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查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相关信息;(九)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对外公布抽查的任何情况;(十)不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监督抽查工作牟取利益的其它行为。四、严格遵守监督抽查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书面说明情况。五、开展监督抽查前事先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国家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六、严格按照要求编写上报所承担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七、根据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以及本单位承担的地方、行业、部门等监督抽查和企业委托检验的情况,结合产品所属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对所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状况分析,形成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措施建议,在每次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八、接受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对本单位承担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九、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停止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1至3年,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三、本中心所承担的国抽查任务3.1抽查任务抽查产品: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抽查批次:120个批次3.2承检单位——国家纤维纺织服装质检中心(牵头单位),40批次——国家羽绒制品质检中心(成都),40批次,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抽样有效期2011年9月1日至12月1日——国家生态纺织品质检中心(青岛纤维检验所),40批次四、实施方案必备的要素条件编制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抽查背景与目的描述拟抽查产品的行业背景、产业集中区的分布、抽查产品所占比重、总体产品质量状况、拟达到的预期要求等情况;(2)合作机构分工包括区域划分、抽查人员名单、工作计划进度表等;(3)跟踪抽查情况——跟踪上一次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情况。关注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发布的抽查公告,查询了解上一次该类产品的抽查情况。——跟踪本次抽查之后的情况。原则上要求,在本次抽查中必须100%覆盖上一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4)按照或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明确抽查依据、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复检、结果处理等相关内容。必要时,还应该包括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合格品的分类、质量水平、检验等级等内容。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中所涉及的内容,仅仅是实施方案中的一部分。(5)方案说明——本方案与以前方案的比较;——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情况:1)是否等同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如属修改采用,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论据,对修改的内容作出说明;2)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未包括拟抽查的产品,则可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版)的条款内容编制实施方案;3)编制国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时,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未包括拟抽查的产品,或没有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则还需事先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征求意见。——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6)验证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已通过评审。(7)抽查经费预算。已上报。(8)拟抽查企业名单。可调整。注意事项:(1)实施规范是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着重规范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因此,切忌将实施规范作为实施方案直接使用。(2)本次抽查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和程序必须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检验必须按相关标准执行,不允许发生任何形式的偏离。个人建议:实施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检测方法应具有唯一性(必要时,还应制订细则、规程、指南等文件)。五、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也是产品。因此,务必做到逻辑严谨,有深度、有内涵,要与相关统计报表相结合,要让看报告的人不需要再问就能看得明白。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需在《分析报告》中有所体现,如产业政策、地方政府规划、产业集中区分布等;——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异议复检的处理情况:异议的内容;是否接受或拒绝;如果拒绝应有记录和说明;初次检验或复检报告;企业是否再次提出异议等;——对各类统计数据的分析;——历次监督抽查的情况;——必要时,前瞻性预测与风险提示。特别提醒:——《实施方案》和《分析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应当作为向被抽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的提纲。——可以参考借鉴2009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上报要求,但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上报要求有所提高(17条)。——《分析报告》的核心是结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基本情况,对一套指标的科学分析。六、近期须做好的几件事——定期浏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产品质量监督司的网页和下载专区;——拟定参与此次国家监督抽查人员名单及地域,并上报牵头单位;——为准备执行抽查任务的人员,办理国家羽绒制品质检中心(成都)的工作证;——发布抽样人员的授权文件;——拟定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并上报牵头单位;——调查了解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多准备20~30个备用的抽查对象;——准备好抽样单、相机、封样器具等抽样物品;——安装调试并熟悉监督抽查软件;——拟定好调研提纲;——重新审视、办理检验人员的资质,如微生物检验人员的资质。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声明:以下内容基于个人理解,最终以《条文解释》或牵头单位的解释为准。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