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快速、有序、高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电力基建、建筑法规、工程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原则】质量事故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或参与处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对工作。第四条【定义】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第五条【分类】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2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火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下表:事故分类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000元≤5万元事故造成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下表:事故分类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处理事故所需费用砼、金结、机电安装>50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土石方开挖、薄壁砼>100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处理事故所需时间(月)>6>3、≤6>1、≤3事故造成的后果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注:构不成质量事故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组织机构】公司系统逐级分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所属单位应分级成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第七条【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总经部、工程建设部、计划部、生产运营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31、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部门事故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督促制定应急预案;3、统一协调和调度公司系统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4、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权力允许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5、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或异地发生。第八条【工作机构】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部,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公司系统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3、负责汇总、通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第九条【基层机构】公司系统各单位(分支机构、上市公司、子公司、流域公司、各项目公司)成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中各项目公司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及成员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的相关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处理的法律、法4规及有关规定;2、接受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3、接受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有效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4、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5、指挥、协调本单位或权力允许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6、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7、在权力允许范围内,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8、负责汇总、通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第十条【执行机构】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相关部门。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一条【预案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辨识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质量事故,针对不同类别的质量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要覆盖质量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限制质量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质量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质量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5第十二条【工作要求】为保证质量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准确、有效地实施补救,特对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要求如下: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质量事故及其造成其他的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现场参建单位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层层负责,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使应对质量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要加强各施工单位为主的应急处置力量,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基层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加强质量知识宣传提高质量第一的意识,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施工人员施工工艺的综合素质。第十三条【备案管理】公司系统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按照逐级备案的原则,从下到上,将本级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应急指挥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急救援队伍、各种应急预案等备案至上一级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如果发生变动,随即将变更情况向上一级机构备案。第四章应急程序6第十四条【预警响应】施工单位在制订施工方案时,应进行充分的质量风险因素辨识,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各单位要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风险控制,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应急响应】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第十六条【信息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事发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向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联系方式见附件1)报告质量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结果;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每周向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7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将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作出的指示传达给事发单位,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当各分支机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以及直管企业的应急办公室无法与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取得联系时,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第十七条【成立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专家等成立调查组,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较重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专家等成立调查组,出具意见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专家等成立调查组,并由集团公司批准;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3、组织技术鉴定;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8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见附件2。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原则】质量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未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第十九条【新闻发布】应急指挥部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参加新闻发布会,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如实向公众通报。第二十条【质量事故处理依据】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4、相关的建设法规。第二十一条【调查评估】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评估。一般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评估;较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要组织除相关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施工单位外,还要请有关专家参加进行事故评估;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相关责任单位、人进行必要的处罚。9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罚】质量事故责任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讨论决策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进行赔偿;工程质量事故后果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造成人身伤亡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除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外,将责令其退出本工程施工现场,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频繁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外,建设单位应负责质量管理的重大责任。由于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恢复重建】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依据调查组的技术处理建议,积极制订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必要的补救和采取防范措施。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提出(必10要时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至此,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第二十四条【后置处理】事故处理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整理编写事故处理报告,内部审核签认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