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纪政纪违纪行为名称确定思路违纪行为类型单纯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单行解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八)条规依据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款【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后的党纪处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有刑法规定的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行为的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判刑、罢免、免职或辞去领导职务的处分】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确定违纪行为名称的法律规范依据参考:辽宁省纪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定的违纪行为适用名称的规定(辽纪办发[2005]13号)。1、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公通字[2005]95号);2、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法释〔2002〕7号)(二)(法释〔2003〕12号)(三)(法释〔2007〕16号)(四)(法释〔2009〕13号)(五)(法释〔2011〕10号)。(六)(法释〔2015〕20号)确定违纪行为名称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例如:嫖娼行为例如:强奸行为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章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有关解释0、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2005年7月22日)1、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2007年10月8日)2、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2008年5月29日)3、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17号,2008年6月6日)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2008年7月4日)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2009年6月17日)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2009年8月23日)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2010年5月7日)7、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2010年6月9日)8、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5月23日)9、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中纪发〔2012〕3号,2012年2月4日)10、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2012年2月4日)11、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22号,2012年10月29日)12、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粤办发〔2012〕43号,2012年12月11日)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章指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第一条【指导思想与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北京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数额、数量标准,依据《条例》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3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二条【任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三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北京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数额、数量标准,并非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还应当结合违纪党员的其他具体情节,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分析,正确量纪。第六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八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条【党的纪律和规矩】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违纪行为】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九条【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纪律处分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第十条【纪律处分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4(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对违纪党组织处理措施】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违纪党组织处理措施】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及其影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