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第四条公司在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三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上述出资由股东于20年月日之前缴足。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任命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任届期满,公司股权未发生转让的,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执行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执行监事对股东负责,执行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经理1人,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聘任产生。行使下列职权、职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7、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8、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取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5)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股东决定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二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第二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盖章):负责人(签字):201年月日醴陵市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201年月日股东就本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形成如下决定:1、公司名称拟定:醴陵市有限公司。2、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3、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4、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认缴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由股东于20年月日之前缴足。5、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6、任命为公司执行监事。7、通过公司章程。8、全权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股东(签章):湖南××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1年月日××有限公司(母公司)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于201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全体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本公司出资设立醴陵市有限公司。2、同意醴陵市有限公司章程。3、醴陵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本公司以货币投入万元,于20年月日之前缴足。4、醴陵市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5、醴陵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全体股东(签字):201年月日房屋租赁协议甲方(承租方):醴陵市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一、乙方同意将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出租给甲方使用。二、甲方承租乙方房屋仅限于开设公司,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租。三、租赁期限:时间年,如中途解除合同,应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前撤租应留给甲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甲方提前退租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有关退租手续。四、租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暂定人民币元(不含水电费)。租金要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五、其他事项,共同协商处理。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醴陵市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1年月日任命书根据201年月日公司股东决定,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公司执行监事。醴陵市有限公司股东(盖章):负责人(签字):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