ىگلۇەدۋتەلىرەگلىنىعامىتنىراتتلۇقىدنادۋاناۋاسىلىميقۋتاراج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ىتاجۇحڭىنىساپپۋرگنىعاشقىلىشساب领导小组文件沙民创字〔2014〕3号关于印发《沙湾县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目标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驻县各部队,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沙湾县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目标方案》已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2014年4月17日抄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留存。沙湾县2014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目标方案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共同发展进步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凝心聚力共同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进步的有效载体。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创建目标是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塔城地委、行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夯实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为沙湾县顺利实现再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确保2014年创建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方案。一、创建目标各党(工)委,党组织垂直管理驻县各单位、驻县各部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沙党发〔2011〕83号)、《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沙党办〔2012〕5号)、《关于印发<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党办[2012]10号)、《关于印发<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等创建标准>的通知》(沙民创字[2012]2号)、《关于印发<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的通知》(沙民创办字[2012]4号)、《关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沙民创办[2014]1号)等一系列文件及各级领导在民创工作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创建目标要求,认真指导所辖单位、站(所)、村队、社区、企业、学校、部队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并使所辖单位80%以上达到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标准(被地、县验收命名),各党(工)委、党组织垂直管理驻县各单位、驻县各部队具体创建目标如下:1、四道河子镇党委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2、老沙湾镇党委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3、柳毛湾镇党委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4、商户地乡党委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5、良种场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6、石河子老街管理处所辖单位达标率100%7、乌兰乌苏镇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8、金沟河镇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9、三道河子镇所辖单位达标率100%10、大泉乡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11、安集海镇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12、东湾镇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13、西戈壁镇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14、牛圈子牧场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80%15、博尔通古乡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90%16、博尔通古牧场所辖单位申报率100%,达标率80%17、机关工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18、公安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19、供销社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0、新社会组织党工委所辖单位达标率达100%21、经信委所辖单位达标率80%22、非公有制党工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3、卫生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4、住建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5、水利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6、农业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7、畜牧兽医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8、教育局党委所辖单位达标率100%29、人民银行达标率100%30、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标率100%31、农业银行达标率100%32、工商银行达标率100%33、建设银行达标率100%34、中国银行达标率100%35、农发行达标率100%36、财险公司达标率100%37、寿险公司达标率100%38、新华保险公司达标率100%39、武装部(69234、69369、69050、消防中队、武警中队)达标率100%40、供电公司达标率100%41、烟草专卖局达标率100%42、金沟河流域管理处达标率100%43、沙湾林场达标率100%44、公路管理局沙湾分局达标率100%45、移动公司达标率100%二、考核验收办法1、验收由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2、申报地区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在县民创办组织初验的基础上报塔城地区民创办。3、申报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由县民宗委民创办组织验收。4、县民创领导小组将根据被验收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评定级。三、工作要求(一)县委、政府将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场)、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对驻县单位、部队考核验收结果将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奖惩。(二)全县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创建目标,广泛动员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县各党(工)委、党组织垂直管理驻县各单位、驻县各部队要建立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责任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人,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三)创建地区级、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接验收考核,创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也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县级验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