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警察学院章程(草案)(核准申请稿)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生与学员第六章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七章经费、资产和后勤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九章附则––2––序言四川警察学院始于1950年建立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厅公安学校;行政区划调整后于1956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学校;1981年在四川省公安学校中专教育基础上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两校分开办学;1984年四川省公安学校改建为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2000年两校合并建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四川警察学院。学校以铸造忠诚警魂、培育时代新警、服务公安工作为宗旨,秉承“政治建警、依法治校、从严治学、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公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和警务科学研究协同发展,走职业化应用型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四川、面向政法,培养适应现代警务发展需要,具有忠诚政治品格、严明法纪意识、良好人文素养、扎实专业知识、过硬警务技能和富有创新精神的公安专业人才,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国内高水平公安本科高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PoliceCollege。第三条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4号。––3––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公安厅共同管理,以四川省教育厅管理为主。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干部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和人民警察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在举办者的依法管理、监督和考核下办学,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九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为主,积极发展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适度兼顾专科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为在职民警培训。第十条学校以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等一级学科为统领,设置与公安实战需求紧密对接的公安特色专业群,根据行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4––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等学业证书。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三)根据事权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置学校内部机构,确定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四)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招录、使用、管理和评价教职工;(五)教育、培养和管理学生、学员;(六)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七)颁发学业、培训证书,依法授予学位;(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招生规模、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九)开展校局、校企、校地合作,推动战学研协同发展;(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十一)向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十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5––性资助、受捐财产及其他国有财产;(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举办者、管理者和社会的监督和指导;(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行业人才培养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承担民警培训任务;(四)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六)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治性、严格性、统一性”育警理念;––6––(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七)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四川警察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接受其监督,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和使用干部;(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8––(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执行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决策重要校务事项。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参与管理学校行政事务的校领导组成。校长可根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选。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学校通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四川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9––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代表每届任期4年,在学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10––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机构编制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置、变更或撤销教学、教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合理设置和调整各部门职能。学校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部门相应职权。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编制限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职工人数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根据岗位职责需要,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11––(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参加相应的学习、锻炼、交流、培训和进修;(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公平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五)公平获得相应职称、执业资格,奖励及荣誉称号;(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学校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务职业保障,以及从优待警的有关待遇;(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诚公安教育事业;(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义务;(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七)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2––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警察身份与非警察身份分类管理。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