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制度为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以下称请假人)在任职期间,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开本市一天以上(含一天)者,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第二条请假方式和程序:(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请假1至3天,须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须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外出。(二)民主管理组织其他成员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的,须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所在区(县)宗教团体批准后方可外出。第三条请假人外出前应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事宜,无特殊情况者应按期返回,不得无故超期。因特殊情况在批准的外出期限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批准部门报告原因,并确定返回时间。第四条请假人外出期满返回本市后,应当在1日内向准假的部门销假。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人员的办理:(一)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以上(含2天)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不得参与当年“双五好”的评选。(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以上(含5天)者,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区(县)宗教团体给予通报批评,停发本人一年生活补贴,不得参与当年“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评选,该场所不得参与当年“五好宗教场所”的评选。(三)外出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含10)者,有宗教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资格。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请销假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