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级定点医院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即时结报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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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级定点医院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即时结报相关政策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在15000元以下的,其住院补偿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在15000元以上的,其住院补偿起付标准按住院次均费用的10%确定。我院普通住院起付标准每次1700元,封顶线为每参合年度内累计住院补偿不超过15万。二、暂不纳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住院费用:1、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就诊费用。2、各类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3、住院分娩的费用(高危抢救除外)。以上情形,参合患者出院时全额支付住院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收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报账补偿材料,由参合患者携带相关资料回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三、跨年度住院费用的补偿结报:1、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按照出院时年度补偿政策计算补偿费用。2、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年度补偿政策计算补偿费用。3、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在参合时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告之尽快与参合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合手续。已过参合时效仍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政策予以补偿。四、2012-2016年度湖南省新农合统筹地区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分50%、55%、60%三个档次,具体如下:(一)攸县、醴陵市、岳塘区、雨湖区、临湘市、湘阴县、岳阳楼区、衡阳县、衡南县、蒸湘区、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资阳区、南县、桃江县、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娄星区、冷水滩区、涟源市、双牌县、保靖县、永定区等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二)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茶陵县、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岳阳县、汨罗市、耒阳市、南岳区、衡山县、衡东县、常宁市、祁东县、安化县、临澧县、洞口县、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武冈县、冷水江市、双峰县、新化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赫山区等县市区的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5%。(三)其余县市区政策范围内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五、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实行保底政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不足30%的按其实际住院费用(起付线除外)30%补偿。未按相关政策规定转诊的(危、急症患者除外)不实行以上保底政策,其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六、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直接补偿30%。2、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1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3、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1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000元、低于1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4、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5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5000元、低于5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5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5000元、低于5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七、下列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一)综合服务项目类。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放化疗治疗除外)。(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除外)。(三)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其他类。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当年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金的除外)。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产生的医药费用。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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