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案例库案例分析一:N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商H公司订购载重车4辆,合同总价近4百万美元,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等原因,交易方式变为由N公司与H公司产品的经销商J公司签订买卖合同,N公司将远期信用证开给J公司,J公司转开即期信用证给H公司,并由H公司按N与J所签合同向N公司交货。合同货物运抵目的港投入使用后,N公司向H公司提出该批车辆存在一系列质量缺陷,几十种零部件损坏,十余台发动机出现故障,并称经专家鉴定,认为车辆除部分零部件质量不合载重标准,主要是设计不符载重要求,如继续按合同要求的形式载重使用,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于是N公司自称只得降级使用该车辆,给N公司造成巨大损失,N公司进行起诉,以J公司与H公司为共同被告,提出索赔降级使用的差价,总额达200多万美元。但N公司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N公司强调:产品的生产者(此处指H公司)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生产者在制造车辆的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达不到设计载重量,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能满足用户对车辆的基本要求;销售者(此处指J公司)也应保证其所售产品的质量,在销售的车辆上也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该案是什么性质的责任纠纷?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完全是一起质量不符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应根据《合同法》追索违约责任,要求损失赔偿,这属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以生产厂商H公司为被告,谴责其产品设计问题则属另一法律范畴,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因此,这是一件不对题的索赔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各异,这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买卖合同或某种服务合同,受损失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存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索赔和赔偿方式,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约定的检验机构或公认的公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向违约方(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或产品包装上的明示或默示保证责任,责任方与行使权利者之间无任何合同或约定的法律关系,但行使权利者必须是使用某产品,在使用该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到其他财产损失,所以在上述案例中N公司只能依据买卖交易对J公司起诉,只有该载重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该车以外财产损害时,受害人可以N公司和H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向两者之一起诉。二、法律适用不同:产品违约责任所适用的是《合同法》或国际贸易惯例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机构也按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按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办理。而产品质量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是受损害人所在地或所在国的产品责任法,在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美国有《统-产品责任示范法》,各卅有关立法采用示范法中的条文,制订了《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是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除保护消费者权益外,尚包涵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内容。三、法律主体不同:产品违约责任的主体是产品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双方,合同的卖方或提供服务方是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另一方是损失赔偿的请求方。而产品质量责任具有请求权的是由于使用该项产品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在使用产品时的旁观者,旁观者也不幸受到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均可向该产品的中间商、零售商、生产厂商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最终责任者是生产厂商。四、产品质量赔偿范围不同: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和法律未规定则按实际发生的,有计算依据的实际损失。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责任则除了可以计算的实际损失外,还可包括其他非直接相关的损失,而这些损失的数量可能大大超过实际损失。五、产品责任的追究方式不同: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一般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进行,约定有仲裁机构的须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如未约定仲裁机构则向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产品责任的发生不可能有此约定,完全按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处理。因此进口商品发生产品责任,往往在该商品的进口国起诉,井通用该进口国的产品责任法。六、赔偿数额不同,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以合同金额为限,而侵权行为的责任赔偿则根据其性质,一般比合同违约赔偿金额大得多。案例分析二:2004年,79岁的美国老太太莉柏克为其孙子购买了麦当劳的热咖啡。在汽车内为孙子加糖和奶粉时,把杯子夹在膝间,结果纸杯凹陷,导致老太太下身三度烫伤(曾有类似投诉700余次)。莉柏克住院治疗八天后出院,即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因“敏感部位”惨遭烫伤,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生命危险。最终莉柏克以咖啡质量缺陷为由,将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1.判断本案产品是否构成产品缺陷?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凡销售有不合理地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合理的危险是判断产品缺陷的核心要素,本案中纸杯凹陷,导致老太太下身三度烫伤,显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判断本案产品构成产品缺陷。2.判断本案产品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产品缺陷?产品缺陷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及产品警示缺陷。根据美国《第三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确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在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时,往往用效用与风险分析的方法。麦当劳”热咖啡案件中,应当考虑被告的咖啡保持较烫的温度是否有必要,是否其效用超过了它可能致人严重烫伤的风险。此外,考虑改进设计的可行性。由于产品责任旨在要求提供最为安全、可行的设计、警示方案,如果说以极小的成本可以更好的避免损害的发生,改进设计的义务可能是强制的。本案中由于饮料存在不必要的“高温”产品,应判定产品存在设计缺陷。3.判断本案应如何处理?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由于本案产品已被认定构成设计缺陷,且造成人身损害,应当判决给予赔偿。事实上,陪审团同时判定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因此,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惩罚性赔偿”,共计64万美元。这样,一杯售价49美分的咖啡,最终导致了麦当劳几十万美元的高额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2003年6月,郑女士在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日本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并一直使用该奶瓶消毒盒给女儿的奶瓶消毒,未发生过任何问题。一年半后的一天,郑家保姆告诉郑女士,奶瓶和消毒盒在微波炉里已经消毒好了,于是郑女士便去厨房准备给女儿冲奶粉。这时郑女士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转过身,让郑女士大吃一惊的是,女儿的脸部、颈部、胸部已被微波炉里倾斜着的消毒盒里的水烫伤。郑女士最终以女儿的名义以产品缺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贝亲株式会社及经销商丽婴房、八佰伴赔偿女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要求公开召回缺陷产品。郑女士在起诉时称,虽然女儿被烫伤是由于其不慎碰到了奶瓶消毒盒的盒盖所致,但这和被告的消毒盒存在严重缺陷有着密切关系。而且,这个奶瓶消毒盒的外包装文字全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的使用说明,盒内的日文说明也没有翻译,而中文说明偏偏又非常简单,根本没有提到日文警示的多处内容。为了证明自己购买的消毒盒在当时存在产品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郑女士还专门提供了贝亲公司新近生产的一款改进型奶瓶消毒盒,在这个新产品上,中日文说明的内容就完全一致,而且凝结水烫伤的缺陷也作了相应弥补。面对郑女士的说法,第一被告贝亲公司认为,本案的消毒盒设计完全合理,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而且,在该奶瓶消毒盒所附的中文说明书中已明确说明了正确使用方法,对“防止被烫”也多处作了警示。因此,贝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丽婴房和第三被告八佰伴则提出,郑女士女儿之所以被烫伤,完全是因为其家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且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所致,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故被告没有过错。1.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存在缺陷,就是缺陷产品。这也就意味着,当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就不是缺陷产品。首先我们看本案中消毒盒是否存在设计及制造缺陷。郑女士购买的消毒盒经过了一年多的使用,均没有出现烫伤人的情况,且根据贝亲公司的答辩,消毒盒在水平的桌面上即使盒身因较大的外力作用而翘起,给水盘内的水也不会流出,除非消毒盒整体被翻起。而且盒身底部专门设置了一个放水孔,只要使用人按照说明书的正常操作方法,完全可以避免烫伤事故的发生,这说明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存在缺陷。至于警告与提示说明,根据法院已查明的结果,在该产品的中文说明中有“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以及“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栓并倾斜盒身将残积的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这样的提示,这说明生产方已经对产品使用给予了警示或提醒,尽到了提示义务。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处于高温状态,这种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正常成年人应该认识到的,应该属于合理危险。因此,郑女士所购买的消毒盒不是缺陷产品,女儿被烫伤完全是因为郑女士及家人疏忽大意所致。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判断被告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即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前文分析表明奶瓶消毒盒不构成缺陷产品,产品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不具备,故本案被告产品责任不成立。4.本案如何处理?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本案的奶瓶消毒盒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原告之所以烫伤,完全是因为原告家人没有遵守消毒盒的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的注意义务所致。事故的发生与三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的女儿败诉。案例分析四:一名消费者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某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1.辨明本案产品是否构成产品缺陷?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凡销售有不合理地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将不合理的危险定义为缺陷产品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显然对患者而言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该产品存在产品缺陷。2.辨析本案中原告与美国制造商没有合同关系,能否直接起诉美国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制造商的产品有缺陷,且造成了伤害,受害人有三项诉因可选择,据以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即:过失行为的侵权之诉、违反明示或暗示担保的合同之诉、严格责任的侵权之诉。本案中虽然原告跟美国制造商没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