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日期:1983-10-11作者:来源:新华社(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从一九八三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十二届二中全会讨论了如何贯彻执行这一重要决定的问题,确定从今年冬季开始全面整党。(一)整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党是久经考验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的党。尽管十年内乱使我们党受到了严重损害,党的队伍的主流仍然是纯洁的和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开展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妥善地处理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许多重大问题,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调整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及纠正各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的斗争,进行了恢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和斗争,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得到了初步整顿,党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健康力量在党内已占强大优势。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完全能够依靠本身的力量,克服自己的阴暗面,纠正自己的错误,更加生气勃勃地前进。但是,几年来我们党在紧张地进行上述一系列的工作和斗争的过程中,还来不及针对党在思想、作风、组织各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整顿。对党员的教育还进行得不普遍、不充分。十年内乱的流毒还没有肃清。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但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有所增加,我们为抵制、克服这种侵蚀而进行的工作和斗争还不够有力。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党内仍然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有些党员对拨乱反正的伟大意义缺乏认识,还没有站到马克思主义路线的立场上来,有些党员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共产主义的光明前途认识模糊,思想混乱。在思想战线上,有些党员对违反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熟视无睹,有的甚至公然传播这些思想。有些党员和党员干部个人主义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为谋求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精神不振,无所作为,不起先锋模范作用。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处于瘫痪状态,丧失战斗堡垒作用。在党内,“三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还没有完全清理。这种思想、作风、组织上的严重不纯,对党的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有效地加以整顿。我们党面临着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任务。这个任务是伟大光荣的,也是十分艰巨的。社会主义事业必须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央早已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现在,我们党除了存在着上述思想、作风、组织上的严重不纯以外,还在许多方面同我们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相适应。这次整党总的目的和要求,就是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依靠全党同志的革命自觉性,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执行党的纪律,揭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作风和组织严重不纯的问题,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提高全党的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更加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这次整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保证。(二)整党的任务中央认为,这次整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第一,统一思想,就是进一步实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纠正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我们党的全部历史表明,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是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基本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是纠正“左”的错误,反对右的错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四项基本原则同当前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得到了广大党员的衷心拥护。党的每一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基础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衡量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政治和纪律状况的主要标志。目前,党内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还没有从过去“左”倾思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他们歪曲四项基本原则,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持抵触态度,有的甚至阳奉阴违、公开抗拒;一种是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经不起历史挫折的考验和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他们怀疑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背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这种“左”和右的错误倾向,都是同党的性质、纲领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相容的。犯有这些错误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多数是属于思想认识问题,要通过学习、总结历史经验和耐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对少数坚持错误的政治立场而拒绝改正的,不但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思想斗争,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只是在口头上表示一致,而必须在实际行动上保持一致。要坚决地改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软弱无力的状态,要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坚决地抵制和克服“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就要把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要克服主观主义,认真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讲实事求是,把革命干劲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执行,也才能不断地用新的实践经验来丰富、发展它们,把党的事业推向前进。第二,整顿作风,就是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纠正各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反对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我们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党正是由于在实际行动中表明具有大公无私的品格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得到了人民的衷心爱戴和信赖,才不断地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必须为群众谋利益,争取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群众的充分支持,才站得住脚,才不会失败,这是比较容易为我们的同志理解的。但是,当我们党长期领导了全国政权以后,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必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就不那么清醒了。他们不懂得,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正是因为党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党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命运;党如果脱离了群众而不坚决改正,就必然会由于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而失败。现在,有些党员和党员干部,根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不是正确地运用党和人民给予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为人民群众谋幸福,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或为自己周围的一些人谋取私利。他们向党伸手,争地位,闹待遇。他们公然违反财经纪律,破坏国家计划,违反国家经济政策,截留税收利润,巧立名目,挥霍、浪费、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他们在住房、调整工资和子女亲友的就业、升学、提干、安排工作、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以及涉外工作等方面,利用职权、利用工作上的方便和私人关系搞特殊化,违法乱纪,侵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他们无视国家法律,袒护、包庇犯罪分子,甚至直接参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还有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革命意志衰退,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他们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对生产的发展、体制的改革、精神文明的建设漠不关心,在工作中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甚至互相拆台。他们的严重失职,导致生产建设中的惊人浪费和国家行政中的重大失误,使党和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害。这些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严重的破坏作用,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中的形势,削弱了党内外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主义的光辉前途的信念,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生产、工作、学习的积极性。这次整党必须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坚决扫除这些歪风。对于在一九八○年三月中央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后利用职权和其他条件谋取私利的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责令他们作出检讨,错误严重的,要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在经济上占了便宜的,要查清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退赔。对《准则》公布以前的这类问题,情节特别严重或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也要严肃处理。对于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者,要给以必要的处分,直至撤职和开除党籍。第三,加强纪律,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家长制、派性、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改变党组织的软弱涣散状况。保持党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现在,在党的不少组织和党员中,仍未清除十年内乱流毒的影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一方面,有些领导干部凌驾于组织之上,集体领导徒具虚名,实际上是个人说了算;有的甚至把自己主管的单位,变成可以任意支配的领地,称王称霸。另一方面,有一部分党员和党员干部无视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相当严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十年内乱中产生的派性在一部分党员和党员干部中至今尚未克服,他们仍然以派性代替党性,以派划线,任人唯亲,排除异己,结帮营私,严重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不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违犯党的纪律和其他不良现象得不到制止和纠正。有些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反而处处回避矛盾,以不得罪人为原则,有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这些现象,在这次整党中一定要彻底改变。经过整党,在党组织内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内部,要养成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团结一致,生动活泼,纪律严明的局面。第四,纯洁组织,就是按照党章规定,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理出来,开除出党。纯洁组织是这次整党的一个重要目的。“三种人”反对党、危害党,如不彻底清理,就会成为党的严重隐患。清理“三种人”,是纯洁组织的关键问题。“三种人”中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紧跟林彪、江青一伙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明里暗里继续进行帮派活动的人。打砸抢分子,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后策划者;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根据,是本人对党对人民造成危害的事实,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头衔或参加哪一个组织。确定是否“三种人”,要既严肃又慎重。对本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表现,要作历史分析。凡是有争议的,应报上级党委讨论决定。“三种人”,除经过长期考验,证明确已悔改者外,原则上要开除出党。至于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错误和问题,除“三种人”外,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一般性的错误,在这次整党中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对于有严重错误的人,凡属没有作结论和处理的,在这次整党中要作出结论和处理;凡属已经作了结论和处理,又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的,不再重新处理。顽固抗拒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上和其他刑事问题上严重犯罪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的人,都必须开除出党。对开除了党籍的人,凡是还可以当干部的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不能当干部的也要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改造,帮助他们进步。(三)对党员和党员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