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教育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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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教育法律(上)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第三节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意义第四节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念。一、法律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颁布并且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解释:1、广义上法律与法的概念同义。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056)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二、法规广义的法规概念: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法规与“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狭义的法规概念: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法规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与政策:政策制定者是政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策也具有规范意义。第二节建国后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西方教育制度引入时,清末即开始教育法制建设。我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教育法律法规主要隶属于行政法规时期所谓教育法规隶属于行政法规,是说国家的立法机构尚没有为教育活动指定单独的法律文件,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只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决议命令等”来体现的。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的“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隶属于行政法规。除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原则性条款外,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对全国教育起统领作用的教育法规。”二、教育法律立法时期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同样,“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建设被提上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程,依照教育规律办学和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认识。”这一时期办法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里程碑,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全面建设奠定了基础。三、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中央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行政法规第三节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意义一、法制与教育法制1、法制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国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项制度。”二是“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或原则)”。2、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学研究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看:“一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理解,教育法制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二是从对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概括角度理解,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活动过程。三是从本质上来理解,认为教育法是‘依法治教’,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二、教育的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育关系。教育中有各种内外关系,比如,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等等。不是所有的教育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只有适用教育法律法规的教育关系才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来规范的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即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比如,由《教师法》规定的行为准则,违背其规定,即违法行为。3、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1)教育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育权利,即指教育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行为。这是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主体具有选择权。即许可的行为,主体也可以选择不去做。(2)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即教育法律法规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也即应该尽的义务,必须做到。(3)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以强制力对教育行为进行规范,法是以其实践作用体现其存在意义的。实施教育法的相关要素是:1、守法守法是实施教育法的积极方式。使参与或与教育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都能依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这是制定教育法的目的。守法的基础,是懂法。因此,教师需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在对行为的法律约束中,除了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它的法律也是起作用的。关键是教师要有法律的意识,守法的意识。2、用法当发生与教育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时,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来加以制止。用法,是维护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手段。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当受到损害时,可以用法律法规来加以维护,而不能以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新的违法。3、监督对行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是维护法律法规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法律法规的内容之一。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等。一类是社会监督,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各种组织及群众。法律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来检查法律行为,抵制违法现象。4、申诉申诉是向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申诉:一种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另一种是向行政机关或权利机关提出的申诉。这类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诉讼这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狭义的诉讼,指始于起诉、终于审理判决的过程。广义的诉讼,还包括执行过程,刑事案件还包括侦查。起诉是诉讼的开始,所谓起诉,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起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比如,教师、学生、家长等。也可以是法人,比如,学校组织。诉讼依据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三种。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即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6、追究法律责任(1)途径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起诉。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寻求公正的解决,制止和纠正不当行为。如果对处理不服,可以进一步提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或者事件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裁决并追究法律责任。(2)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广义的违法,是泛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狭义的违法,不等于、不包括犯罪行为。(3)对违法行为的审理广义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性质是触犯刑法的,依据刑法来审理。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对犯罪行为者,依据刑法进行刑事制裁,制裁方式包括主刑和附件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违法行为是触犯了民法规定的,则依据民法来审理。民事制裁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违法行为是触犯行政违法的则依据行政法来审理。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组织对其内部工作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罚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没收、停业停办、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拘留等的制裁措施。第四节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教育单行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教育法规与政策(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一、教育基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1、性质2、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性质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所谓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的意义(1)《教育法》指明了教育的基本方向对教育的性质、目的等的规定,是教师工作的基本行动准则。(2)《教育法》明确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了明确的依据。(3)《教育法》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有了法的约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结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教育法》共有10章,84条。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第一章)、分则(第二至第九章)和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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