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水生产和供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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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生产和供应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健康管理机构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2.3污水厂、泵站和管渠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ZBBZH/CW)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七项职责。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等。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3.4.5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6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等。1.3.5其他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1.4.3.2“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1.4.4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5.3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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