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解读主要内容1.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2.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3.适用范围4.对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程序及要求5.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6.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7.许可实施机关和质监部门的职责和要求8.鼓励充装单位连锁经营9.小结一、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本《办法》于2013年4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实施,即2013年5月24日起实施。二、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三、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四、对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程序及要求1.取得许可(第三条)2.充装许可程序(第六条)3.基本条件(第五条)4.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第七条)5.约请鉴定评审(第九条)6.换证要求(第十五条)7.取得许可后的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使用登记表;(五)质量管理手册。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四、对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程序及要求7.取得许可后的要求●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第十七条)●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第十九条)●配合气体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第二十条)五、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1.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2.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3.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4.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五、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序号介质种类储存能力(m3)气瓶数量要求(只)1液化石油气≧300≧150002永久气体≧50(含低温液化气体)≧3000(不含低温液化气体)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50≧2004溶解乙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30005其他介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1.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五、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1.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2.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五、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3.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新建充装站原有充装站规划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消防《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五、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4.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新建充装站原有充装站具有工程师职称。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具有工程师职称;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六、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1.鉴定评审工作要求(第十条)2.鉴定评审工作时限(第十一条)3.鉴定评审核查具体方法(第十二条)4.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十三条)5.换证评审重点核查的内容(第十六条)6.年度情况汇报时限(第二十三条)七、许可实施机关和质监部门的职责和要求1.各级质监部门的职责(第四条)2.受理期限(第八条)3.审批和发证时限(第十四条)4.对气体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条)5.年度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6.年度情况汇报时限(第二十三条)八、鼓励充装单位连锁经营(第二十二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对隶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出资人相同)、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在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后,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九、小结(红色字体为新增要求)1.对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程序及要求2.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4.许可实施机关和质监部门的职责和要求5.鼓励充装单位连锁经营九、小结(红色字体为新增要求)(一)对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程序及要求1.取得许可(第三条)2.充装许可程序(第六条)3.基本条件(第五条)4.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第七条)5.约请鉴定评审(第九条)6.换证要求(第十五条)7.取得许可后的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九、小结(红色字体为新增要求)(二)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一)1.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2.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3.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4.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九、小结(红色字体为新增要求)(三)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1.鉴定评审工作要求及其主要内容(第十条)2.鉴定评审工作时限(第十一条)3.鉴定评审工作核查具体方法(第十二条)4.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十三条)5.换证评审重点核查的内容(第十六条)6.年度情况汇报时限(第二十三条)九、小结(红色字体为新增要求)(四)许可实施机关和质监部门的职责和要求1.各级质监部门的职责(第四条)2.受理期限(第八条)3.审批和发证时限(第十四条)4.对气体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条)5.年度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6.年度情况汇报时限(第二十三条)(五)鼓励充装单位连锁经营(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