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6关於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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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14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14號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促進上市公司做好決策環節的工作,提高資訊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我會制定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現予公告,請各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和個人遵照執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全體董事應當嚴格履行誠信義務,切實做好資訊保密及停複牌工作。重大資產重組的首次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決議當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時間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告。董事會應當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及相關的資訊披露準則編制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報告書,並將該預案或者報告書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應當承諾,保證其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該等承諾和聲明應當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第二條上市公司首次召開董事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一日與相應的交易對方簽訂附條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應當載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交易合同即應生效。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合同應當載明特定物件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者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限售期,以及目標資產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或者定價原則、資產過戶或交付的時間安排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第三條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後,董事會在6個月內未發佈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並以該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作為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未獲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如再次作出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決議,應當以該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作為發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第四條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應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下列規定作出審慎判斷,並記載於董事會決議記錄中:(一)交易標的資產涉及立項、環保、行業准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本次交易行為涉及有關報批事項的,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詳細披露已向有關主管部門報批的進展情況和尚需呈報批准的程式,並對可能無法獲得批准的風險作出特別提示。(二)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資產出售方必須已經合法擁有標的資產的完整權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轉讓的情形。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的,該企業應當不存在出資不實或者影響其合法存續的情況;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後成為持股型公司的,作為主要標的資產的企業股權應當為控股權。上市公司擬購買的資產為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資源類權利的,應當已取得相應的權屬證書,並具備相應的開發或者開採條件。(三)上市公司購買資產應當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採礦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有利於上市公司在人員、採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保持獨立。(四)本次交易應當有利於上市公司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第五條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交易對方、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等義務和程式。重大資產重組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後,上市公司董事會和交易對方非因充分正當事由,撤銷、中止重組方案或者對重組方案作出實質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變更主要交易物件、變更主要標的資產等)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交易對方、證券服務機構等單位和相關人員採取監管措施,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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