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_2016年法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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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2016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其他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6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一)考试范围与目的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内容。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二)考试测评要素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12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3能力。4析确定。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1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2100分。3150分钟。4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5容比例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26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7(1)单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多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D.国有财产(3)判断题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4)简述题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示例:简述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种类。(5)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示例:2011年6月,王某、李某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双方一见钟情。李某要求与丈夫孙某离婚未果。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结为夫妻之目的,与王某共同商定除掉孙某,由王某去找毒药,李某伺机下毒。王某找到在B市某医院工作的朋友张某要砒霜。张某问王某干什么用,王某讲出真情,张某拒绝。王某以揭发张某隐私相要挟。张某无奈,给王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的药物),假称是砒霜。王某将药交给李某。一个周末的早上,李某将药偷偷放入孙某的茶杯后外出。孙某在家用该茶杯泡茶,饮茶后剧烈呕吐并昏迷。数小时后,药物失效,孙某苏醒,身体无恙。问题:1.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三、考试作答要求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3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第一章法理学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第三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利益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四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第五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六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七节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权限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第八节执法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第九节司法司法的含义与特点司法与执法的区别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第十节守法守法的含义守法主体守法的目标与要求第十一节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第十二节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十三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十五节法与政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第二章宪法学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三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第四节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关系的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关系的客体第五节宪政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第六节国体国体概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第十节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和国籍公民与人民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权与人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第十五节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第十六节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十七节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方式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第三章行政诉讼法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行政案件。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6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的概念,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种类,被告资格的转移)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种类)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起诉期限,起诉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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