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律博教育中心-1-法学主观题民法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事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都是社团法人,凡事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以后会成为法人的成员。但,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因此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以后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生前契约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必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可以是公益事业,也可以是营利事业。财团法人的目的事业一般是公益事业而非营利事业。(6)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财团法人的设立要求相对比社团法人的设立严格。一般,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财团法人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三公律博教育中心-2-(7)解散的原因和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解散的原因很多,自愿解散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但是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因此不存在自愿解散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存在期间届满或者因财产不足以支持目的事业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有剩余财产的应分配给社员,但财团法人没有社员,即使解散财产也不能归社员。2.法人设立的实质条件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和组织。(1)法人设立应当有规范基础。在我国,公司成立应遵循《公司法》,基金会财团法人设立要遵循《基金会管理法》等规范。(2)法人设立应当有自己的章程。从本质意义上说,章程是法人的宪法。章程规定了法人的名称,宗旨,组织,社员地位等重要事项,是法人运作和社员权力义务的确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3)法人设立必须有自己的财产。财产是法人对外活动的基础,也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保障。(4)法人是一种法律存在必须有自己的名称。(5)法人应该有自己的组织。一个法人想正常运转必须要有自己的健全的组织,具体来说有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的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事实行为三公律博教育中心-3-(1)是否适用行为能力不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2)是否能够适用代理不同。法律行为能够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只能适用辅助制度。(3)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同。法律行为要求必须有意思表示,且法律行为的后果是行为人预设在意思表示之中,而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其后果不是预设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4.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制度价值不同。成立是一种私人行为,法律仅仅对这种私人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和统治者,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尺度,通过对私人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允许其产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2)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成立要件比生效要件简单的多。(3)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独立确立。5.法律行为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律博教育中心-4-(5)法律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6.法律行为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区别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效力待定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第三人的确定。(1)制度目的不同。无效是法律对个人行为的控制,效力待定有的是当事人自己对法律行为效力的控制(2)法律规定的发生原因不同。(3)效果不同。效力待定是可能发生预设的法律效果,但无效是确定的不可能发生法律效果的。7.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仅仅是因为这种有效的法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法律赋予受损害的一方以撤销权。(1)法律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同。无效意味着法律的否定态度。可撤销反应了法律将法律行为的命运交给有撤销权的一方决定。(2)适用原因不同。无效的原因多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可撤销的原因多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与意思表示瑕疵有关。8.无效原因三公律博教育中心-5-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5)法律行为违反法定形式9.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别效力待定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第三人的确定。(1)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3)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5)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0.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的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准法律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1)二者都是当事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意思表示。都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2)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不同,法律行为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是因为行三公律博教育中心-6-为人具有产生这种法律后果的愿望,并将这种愿望那个表达出来。准法律行为虽然有意思表示,但是后果不包含在意思表示当中,该意思表示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11.直接代理呵和间接代理的区别直接代理是指代理的效力是由自身发生的,不需要由代理人通过一项特别的行为将代理的行为效果转移给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1)行为效果的归属。直接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接代理效果不直接归属本人,因此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不成立当事人关系。(2)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方面。直接代理,撤销权归属本人。间接代理撤销权归属间接代理人。(3)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4)法律关系方面。直接代理是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12.代理和传达的相同点和区别代理是只一个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该他人的行为。传达是指向相对人表示委托人已经决定的意思表示或者将已经完成三公律博教育中心-7-的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代理与传达的结果都不是由他们承担而是由委托人承担。区别(1)代理人是自己为意思表示,传达人只能传达他人的意思。(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代理人但是可以为传达人。(3)代理的意思表示有没有错误、是否为善意应以代理人为标准,在传达,应以被传达人为标准。(4)身份行为不能代理,但是可以传达。13.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使得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消失后,期间继续、连续计算的制度。(1)事由不同。中断事由一般是主观的。一般是权利行使的行为。中止的事由一般是客观的。权利人之外代理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使。(2)法律效果不同。中断会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消灭,重新计算。中止只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暂时停止,等障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3)发生的期间不同。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是否都可以发生。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三公律博教育中心-8-1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期间经过,二是权利的不行使。除斥期间的构成要件只有期间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是请求权。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经过消灭实体权利。(4)期间的弹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5)计算的开始不同,消灭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15.物权的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1)从主体方面说,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是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只对特定的相对人有约束力,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2)从内容方面说,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对标的物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三公律博教育中心-9-给付作为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当然不能成为支配对象,债权对给付的效力,仅限于请求权。(3)从客体方面说,物权具有特定性。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或精神财富。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的物。(4)从实现方式上说,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人行使权利除遵守法律规定以外,全屏权利人的意思,而不需要特定义务人的协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协助。(5)从效力方面说,物权具有排他性。a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补相容的物权。b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行为,得自力救济直接排除之。债权没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债权,即使内容相同。16.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存在与人体之外的可为权利义务客体的物。(2)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人的五官能够感觉得到的。(3)须为人力说能够支配。(4)须为独立的一体,能够满足人类生产生活了需要。(5)须有特定性。难以特定,就无法支配。17.货币是以票面金额表明其价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作用的物。三公律博教育中心-10-18.有价证券的特点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记载的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享有证券上说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支付。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之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19.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意义: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物权是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同时,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整理,有利于维护一国三公律博教育中心-11-的基本经济制度,防止对物权设定过多限制,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物权的设立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发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