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随着安全消费意识的增强,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已经成为各国食品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的醒目位置贴有持久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的要求,即标签上必须用英文清楚地描述产品的特点及其它的信息,否则不得进口销售。根据规定,在新加坡市场上,食品标签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的品名(或对食品真实特性的描述用语)。2)食品的成分,当食品由两种或更多种成分构成时,对每一种成分应按它们的重量或所占比例给予恰当说明,其顺序应按照它们占有的重量百分比递减标示,如果食品中某种成分是由两种或更多其它子成分构成,则须对这些子成分予以恰当的说明,而不必对该种成分作说明。3)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4)日期标示,根据《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有16类预包装食品应标注日期,日期标示既可刻印在标签或在包装袋上,也可以使用说明方式来提供日期标示,或干脆描述预包装食品的有效食用期,如“在……(年、月、日)之前食用”(USEBY);“在……(年、月、日)之前销售”(SELLBY);“有效食用期(年、月、日)”(EXPIRYDATE)。若日期标示的有效性取决于食品的存贮方法,则食品的存贮方法也应该在标签或食品袋上加以说明。如果完整的日期标示不能印在标签上,那么日期可以标示在包装袋的其它地方,使用“食用日期”(USEBYDATEON)或“销售日期”(SELLBYDATEON)或“结止日期”(EXPIRYDATEON)或者是其它同等含义的说明词标示在日期说明的位置上。日期标示时字迹要清晰,字符高度不小于3毫米;其中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达,l-9日前面加零,月份用英文全称或缩写。但当日期在前,随后跟有月和年时,月数应用数字表达。5)数/重量标示,可用包装袋或容器中所装食品的最小数量(体积表示)或净重来标示。6)专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专用食品是指根据需要特殊饮食的人的特殊需求而命名和制造的,它是经过改良、化合等处理而精工制做的食品。专用食品的外包装上(被豁免的除外)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食品中各成分的含量和相关的说明信息。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的外包装上不能标有“无糖”、“脱糖”或类似含义的说明。根据《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下列做法被视为误导:1.食品上没有标签、图示或其它描述性的内容来说明食品或其成分的性质、稳定性、数量、强度、纯度、成分、重量、来源、生产日期、效力或成分比例。2.食品中含有其它添加物质或其成分、含量、质量未能完全符合《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而在食品说明或说明文字、图示或其它描述方式中使用了“纯”字或同等含义的字。3.食品标签上使用了治病、防病、保健或医疗作用方面的声明或使用了相近的或具有隐含意义的词汇。根据《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的规定,只有声明了以下内容,才可声明食品是热量之源,即:1)在食品的标签上标明每天的食用量;2)在食品的标签上有“……(此处声明食品的重量)食品产生……(此处声明热量)”的声明;3)标签上声明的每天使用量至少能产生300Kcal以上的热量。根据《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规定,只有声明了以下内容,才可声明食品是蛋白质之源,即1)在该食品的标签上标明每天的食用量;2)在食品的标签上有“……(此处说明食品重量)食品含……(此处说明蛋白质含量)蛋白质”的声明;3)该食品所产生的热量中至少有20%是由食品中所含蛋白质所产生的;4)标签中所声明的每天该食品的食用量中至少包含10克的蛋白质。根据规定,如果标签上印刷食品的有关食用方法、建议或图示,其字体不得小于1.5mm的印刷字体,对食用方法的说明使用“食用方法”(Recipe)或“食用建议”(ServingSuggestion)字样。对供家养宠物所用的食品标签,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说明来表示该食物亦适于人类消费。标签内容是生产商的自我声明,是消费者选购食品时的第一依据。因此,各国对食品标签内容的审核日趋严格。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对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外国食品标签要求应予以高度关注,在标注食品标签时应符合国外市场准入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进行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时,应指导企业按目的市场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以帮助企业不断扩大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