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事业单位考试试题1、指令性的公文是指命令和决定。2、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公告。3、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使用报告。4、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用函。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这样处理: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6、公文标题的撰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文种名称要素。7、决定政府机构设置和规模的因素是政府职能。8、主任科员不属于领导职务。9、财政部就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监督是职能监督。10、政府机构的主体是职能机构。11、国家公务员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的必要理由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2、重庆市副的职务等级名称是:省部级副职。13、法院属于司法监督主体。14、承担外交职能的国家机构有:外交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作用在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16、将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称为:法律汇编。17、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18、法律的制定包括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处于法律完备阶段。19、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法可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属于国际法。20、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实施后,对普通人将来的行为会产生影响,这表明法律具有教育作用。21、宪法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23、有些自然科学家没有学过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中原因在于科学研究自发在倾向于唯物主义和辩证法。24、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主张对以往的一切哲学进行彻底的否定是错误的说法。2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第一个宣言书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26、在国际国内严重政治风波考验面前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宣言书是邓小平南方谈话。27、邓小平概括了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两大原则是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28、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29、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做出了新的发展,这体现在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30、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直接原因是戈尔巴乔夫的错误的改革路线。31、请示、报告是必然属于上行文的文种。32、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33、一份完整的公文的书面格式,是由眉首部分、主体部分、版记三部分组成。34、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35、行政首长应当承担的公务员责任包括:接受辞退、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6、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37、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亲友关系包括小姨子、老丈人。38、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9、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法可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管理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41、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有: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42、《知识产权法》、《社会契约论》等精神产品是经济基础最直接的反映。43、中国有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意思是说,橘这种水果适于在淮南一带种植,如果将它移植到淮北去,情况就会大不相同,柑橘会变成一种又小又苦的枳子。这句古话蕴涵的哲理是: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同一定的条件相关,因而,办事情、想问题,必须顾及这些条件,从实际出发;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但外因也是事物变化不可缺少的条件。44、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5、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是:时代主题从战争与革命转变到了和平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胜利与挫折的历史经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46、专用公文指外事部门作用的外事文书、司法部门作用的法律文书、技术部门使用的技术文书。(×)47、公文的定稿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定效用。(√)48、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有权接受省长辞职和从副省长中决定省长。(√)49、转任是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公务员在不同职位(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平级调动。(√)50、最典型的事中监督是听政会制度。(×)51、只要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实施该行为的人就构成违法。(×)52、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它不是我国法的组成部分。(×)5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54、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仅在于为人们提供一个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55、2006年4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允许产自台湾地区进入大陆的水果种类从18种增加到28种。(×)56、简答:如何理解政府职能的涵义。答:第一,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政府职能实际上是通过各级政府中的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来实现的,但国家公务员本身不是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第二,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第四,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每个政府都有自己所承担的职能范围,它们所承担的职能都是政府总体职能的一部分一,是政府总体职能的分解和细化,它们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57、简答:什么是行政强制?它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答: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有:①适用的主体不同②适用的目的不同③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④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58、简答:简述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答: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①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向前发展。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②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矛盾双方相互依赖,为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前提;矛盾双方互相渗透、互相包含,使矛盾双方能够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贯通,规定了事物向着自己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③矛盾斗争性的作用:矛盾双方的互相排斥、对立和斗争,不仅推动事物的量变,即为事物的质变作好准备,而且推动着一种事物向另一种事物的质变,即使旧矛盾统一体解体和新矛盾统一体产生。总体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结合构成事物匠内在源泉和动力。59、论述:简要论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分类。答:事业单位的分类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①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收费自收自支过渡。③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事业单位的性质: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的意思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亏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宗旨: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60、案例分析: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务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答: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进行任免。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61、案例分析:某省甲族自治州内有汉、甲、乙三个民族聚居。召开某届人民代表大会前,因丁族人口太少,因而在选举中没有分给代表名额。大会选举出的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汉族公民;副州长二人,均为甲族公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人,分别为汉族公民和乙族公民。会后,该省人民政府向甲族自治州下达一项执行决议。经该州政府研究后认为该决定在本辖区内不宜执行,只因为是上级命令而不得不予以执行。问:上述选举、开会和决策的过程中,有几处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答:共有4处违法行为。分述如下:①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即名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不论其人口多少,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②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自治州的州长应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自治州的州长应该是甲族公民,而不能是汉族公民。③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所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