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管理奖惩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管理行为,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分公司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三条公司设立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第四条奖励基金的来源:1、奖励基金由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各中标主体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1)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2)中标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3)各中标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4)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2奖励基金中使用。3、以上奖励基金总额的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第五条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管理,并专款专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中心和各分公司使用。第三章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第六条对分公司项目部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2、检查中发现,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1000元。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项目部奖励2000元/次。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部一次奖励2000-5000元。(二)处罚规定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第七条对监理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32、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1000元。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2000元。5、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二)处罚规定1、监理单位未按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2、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3、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4、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5、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4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6、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7、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必要时提交油田公司质量监督站处置。8、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必要时提交油田公司质量监督站处置。9、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1000-2000元。11、发生质量事故罚款1000元/次。12、在省、市、油田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5000-10000元/次。13、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否则,取消奖励或加倍进行处罚。14、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送油田公司质量监督站备案,并建议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5第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奖惩(一)奖励规定1、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位1000-1500元。2、连续三次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除按上款奖励外,另外嘉奖10000元。3、承揽5个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表扬超过50%(含50%)奖励中标主体5000元。4、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位1000-1500元。5、对于现场施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工程质量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6、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优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7、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奖励该施工单位5000元。8、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9、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10%以下且能够及时报修的奖励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10000元奖励。10、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6单位或中标主体,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施工招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二)处罚规定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未按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等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3、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6、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7、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2000元。8、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1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9、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7款1000元。10、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2000-10000元的罚款。11、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款。12、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3、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4、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复合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1/5有作假现象,罚款1000元/户。15、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16、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2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17、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8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10000-30000元的罚款。18、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材料费从人工费中核减。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单位500-1000元;承揽5个以上项目的中标主体,其所管辖的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超过50%(含50%)罚中标主体2000-5000元。20、对于在检查中,土建、水、暖、电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500-1000元。21、在省、市、油田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10000-20000元罚款。22、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23、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标准的,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拨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第九条对物资供应单位的奖惩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物资供应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中9心或项目部有权要求该物资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同一物资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在公司项目中发现3次所供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在省、市、油田公司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质量监督中心或项目部可对该物资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建议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使用该物资供应单位。5、物资供应单位在供货质量方面获得上级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连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表扬的;分公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