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绍兴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保证期备案表单位名称经营类别经营项目法人代表一、本企业执行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请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中打√):□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2000公里或10日。□执行本单位自行制订的质量保证期: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执行机动车生产厂家制订的质量保证期: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二、执行时间从200年月日起。三、质量保证其它承诺:1、2、法人代表签名:(企业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2、备案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3、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4、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5、质量保证期变更后,7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6、新开办维修业企业应在领取相关证照后,10日内办理此备案;7、本备案内容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向客户公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