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编:商法公司法部分公司的三独属性:①独立的财产(转移出资所有权&都有最低资本限额)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③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转投资①公司可对外投资,但不能负担连带责任——是相对的禁止;②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提供担保①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②对外担保,章定;对内担保,法定。③对内担保的限制:接受担保的股东和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④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的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最低出资额10万。出资一次性到位。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不能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因出资已转移所有权),但可执行母对子的股权。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子公司人格否定时,母作为股东对子的外债负连带责任。公司法基本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都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公司合并:10日内通知+30日内公告+接到通知30日内债权人可要求提前还债or提供担保①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②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2.公司分立:通知+公告+连带债务3.公司减资:通知+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提前还债or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挪个贷自竞佣密”★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2原告:股东;被告:董高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4.决议瑕疵之诉原告:股东①内容违法违规无效;内容违章、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可撤销;除斥期间: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②必须请求法院撤销,程序违法仅指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不含其它程序事项。要提供担保★股东直接诉讼VS股东派生诉讼①前者是基于对股东权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后者是直接侵害公司利益,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诉讼。②虽然两者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但前者结果归股东,后者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③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股利;查账;优先购买权;妨碍行使表决权;违反股东协议…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董监高和控股股东违法越权行为。Eg:竞业、自我交易④前者只要是股东都能行使,后者有条件(董高害,请求监;监事害,请求董;被拒三十,原告自己)有限责任公司(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五十人以下。(上限——封闭性——人合性;股份公司设下限——开放性——资合性)2.股东出资要求:①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②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债权和股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因无法转移所有权)③资本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资本额,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④出资责任:A.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出资+违约;B.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补足+连带C.抽逃出资:返还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1.股东权利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查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5日内);③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④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2.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名册对内,登记对外】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1.内部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对外转让:①过半数同意→走;②过半数不同意→买→不买,走;③不表明态度→30天后视为同意3注:①此处表决股东实行人头主义,这是人合性的要求。②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出资义务原股东履行。因为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0日内协商,协商不成+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注: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股东维权四大手段:①横向转(自由转让股权);②纵向退(退股权——三种法定情形)、③强制散(经营困难,10%表决权);④直接诉(四类诉讼)。★(四)公司治理机构(一)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第38-44条;第100-10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50人以下股东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定期会议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的召开由公司章程决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议的召集和主持①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②董事会不履行,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④股东会开会不设最低出席比例,不要求必须本人可以委托任何人代表;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表决权的行使资本多数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②累积投票制(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③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3(二)董事会(第45-49条;第109-11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由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立后)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发起设立时)or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募集设立时);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监高的任职限制①行为能力,残缺不全;②经犯夺权,未逾五年(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剥夺政治权利)③破产责任,未逾三年;④关闭吊销,未满三年;⑤债额较大(个人),到期未还。组成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可以有职工董事由5~19名董事组成,可以有职工董事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经董事会决定)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注】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方式只能是资本多数决,不允许章程改①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③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公司章程规定(1)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4(三)监事会(第52-57条;第118-120条)任何公司只要设了监事会都应有职工监事(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能是(),不能是()。②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制: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③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绝育手术;法人不受该款限制——全资子公司)④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⑤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和股东)★一人公司Vs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出资人都是一个。不同:①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的财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出资,只需申报,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发起人的规定: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防止非法集资)注:发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完全民事行为人(Vs有限公司股东无此要求),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①分期缴付制:注册资本=认购的股本总额②发起人的出资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③发起设立的必要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个人过失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人;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仅设立1-2名监事≧3人组成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1/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三年会议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每六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职权检查;提出罢免权;纠错权;提议权;有条件的召集和主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