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创新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宁政办发〔2010〕1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科技创新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开发区协调管理般公室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鼓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科技创新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开发区协调管理办公室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行动计划》(宁委发〔2010〕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鼓励政策适用范围、对象及执行标准本办法所称鼓励政策,仅指宁委发〔2010〕15号文件中明确的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的20条创新转型政策。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各申报单位,须符合我市“4+8+8”产业发展导向,同时满足市相关部门制发的组织申报鼓励政策文件中的申请条件。鼓励政策的执行标准,按宁委发〔2010〕15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先出台现仍执行的有关文件中的执行标准,与该文件不一致的,统一按宁委发〔2010〕15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鼓励政策实施遵循的原则(一)统筹协调的原则。成立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政策落实与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创新转型政策落实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创新办、财政局、组织部、发改委、经信委、科委、住建委、商务局、开发区办、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在市创新转型政策落实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新办、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与协调。(二)统筹安排、合理负担原则。鼓励政策的兑现资金,由市、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共同负担,并按本办法中的“资金负担方式”分别落实。(三)集中受理、归口审理原则。鼓励政策的实施,实行集中受理与归口审理相结合。集中受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创新办;归口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开发区办等部门。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并加强协作与配合。(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规范、透明、高效。(五)就高原则和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政策的,原则上按就高原则和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兑现。(六)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享受鼓励政策的各相关单位,其兑现的政策资金,由市和其纳税地的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按照本办法中的“资金负担方式”进行负担。三、鼓励政策兑现的资金负担方式(一)鼓励政策中涉及“新增税收政府予以补助”的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分配体制,由市、区县、开发区按新增税收各自留成比例进行负担。(二)鼓励政策中涉及“政府奖励”的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由市级全额负担。(三)鼓励政策中涉及“政府资助或补助”的其他事项(剔除“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补助”的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负担:一是不在区县、开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税种的相关单位(主要包含:市本级征管的税收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部、省属科研机构等)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级全额负担;二是不在第一种情形之列的其他单位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的比例进行负担。(四)鼓励政策中涉及“政府原有政策现仍在执行”的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原文件精神和新的兑现标准执行。(五)鼓励政策中涉及“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补助”的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负担:一是对落户麒麟科技创新园的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补助,主要由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对未落户麒麟科技创新园的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补助,按“政府资助或补助”事项的资金负担方式执行。(六)鼓励政策中涉及“引进人才”的政策兑现事项,其兑现的政策资金,按市相关部门明确后的负担方式执行。四、鼓励政策实施的主要工作流程(一)市各相关部门应主动会市创新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鼓励政策的组织实施文件,明确各项鼓励政策申报事项应符合的条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分阶段受理的时间结点等,及时下发给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二)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经归属地的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各受理部门集中统一上报市创新办;不在区县、开发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税种的申报单位,可直接上报市创新办。(三)市创新办应及时将其集中受理的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资金负担类别和归口审理部门”进行汇总登记后,分送给市各归口审理部门、市财政局进行审理,并限定办结时间。各项鼓励政策事项的归口审理部门如下:鼓励政策(按资金负担类别排序)归口审理部门一、新增税收政府予以补助的事项1、第4条中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市科委2、第7条中的“开发形成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50%的补助”市科委3、第7条中的“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补助”市经信委4、第12条中的“新增达百亿元主营业务收入的高科技企业集团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市经信委二、政府予以奖励的事项1、第5条中的“园中园的奖励”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开发区办2、第6条中的“对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和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奖励”市经信委3、第8条中的“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经费奖励”市经信委4、第11条中的“软件企业奖励”市经信委5、第11条中的“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奖励”市商务局6、第13条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吸引来宁投资项目的奖励”市科委三、政府资助或补助的其他事项(剔除市重大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补助事项)1、第2条中的“新建和引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级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资助”市科委2、第2条中的“新建和引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省级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资助”市经信委3、第2条中的“新建和引进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省级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资助”市发改委4、第3条中的“在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研发机构的建设补助”市科委5、第4条中的“承担国家《科技纲要》中的重大科技专项的资助”市科委6、第6条中的“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市经信委市科委7、第8条中的“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补助”市经信委市发改委8、第9条中的“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市经信委9、第9条中的“新建省级工程中心的补助”市发改委10、第9条中的“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补助”市科委11、第10条中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及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市经信委12、第12条中的“新认定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的补助”市经信委四、政府原有政策现仍在执行的事项1、第18条中的“资本市场融资的补助”市发改委2、第19条中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补贴”市发改委3、第20条中的“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合作和跟进投资”市发改委五、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补助事项1、第1条中的“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补助”市科委麒麟科技创新园六、引进人才政策兑现事项1、第14条中的“引进世界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型高层次人才的项目资助”市委组织部2、第15条中的“人才公寓建设”市住建委(四)市各归口审理部门应及时会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含形式性审查、部门会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并按时将审核拟定的予以兑现的申报单位项目及资金计划,送市创新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五)市政府定期召开由市创新转型政策落实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分批次集中会审、研究和确定“各项鼓励政策兑现的单位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六)市创新办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及时将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兑现的单位及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七)市创新办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将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公示无异议的“各项鼓励政策兑现的单位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以文件形式下达。同时,对分批次下达的单位项目及资金进行汇总统计。对有异议的单位项目,由市创新办会同市审计、监察及相关归口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八)市财政局依据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鼓励政策的兑现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完毕。同时,做好年度政策兑现资金的统筹安排。各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资金负担方式,做好各相关鼓励政策兑现资金的配套落实。(九)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市、区县、开发区(相关园区)贯彻落实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向市政府汇报。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创新办、市财政局会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二)本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市政府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要求执行。(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