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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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二0一0年度-1-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文件佳兴矿发〔2010〕11号关于贯彻执行《佳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的通知矿属各部门、各科室、岗位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2010年度《佳兴煤矿综合规章制度》已编制完毕,现下发你们,望立即组织各部门、各科室、各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并将贯彻学习情况于2010年6月14日反馈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富源县竹园镇佳兴煤矿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贯彻综合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通知抄报:竹园煤炭分局印发:矿属各部门、岗位人员,存档。(共印10份)佳兴煤矿办公室2010年6月13日印发签发:杨乔友校对:孙存根打印:张家永-2-贯彻学习记录表负责人:传达人:贯彻时间:年月日时分贯彻时间听传达人贯彻时间听传达人姓名工种签字姓名工种签字-3-目录第一章“十不准”制度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第四章测风、调风制度第五章瓦斯检查制度第六章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第七章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八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九章盲巷管理制度第十章瓦斯排放制度第十一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十二章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第十三章防灭火管理制度第十四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十五章敲帮问顶制度第十六章矿灯领退报告制度第十七章考勤制度第十八章一炮三检制度第十九章氧气检查制度第二十章煤尘检查制度-4-第一章“十不准”制度第一条未定立劳动保护合同的非生产人员不准下井。第二条不准带烟、草、火等易燃物品下井,不准蹬搭矿车及走提升井。第三条不准在井下乱挖、乱采、高声喧哗、打架斗殴。第四条不准乱进入临时封闭不严盲巷。第五条非机电人员不准搬弄机电设备。第六条不准在井下睡觉。第七条不准井下解大便。第八条酒后不准下井。第九条不准在井下卸和敲打矿灯。第十条傻、聋、哑、瞎人员不准下井。-5-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做好财务工作。第二条依据成本标准,对实际生产中的生产耗费严格计划和审核,严格控制,降低成本。第三条严格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利用资金,出谋献策。第四条认真做好财务工作,业务往来日清月结。第五条专人开单,不得随意乱开。第六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不得挪用公款。第七条各种单据必须经过矿长审批,否则无效。第八条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6-第三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购置合格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第二条购来的炸药、雷管,经仓库保管员从数量、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购置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专置的仓库中,不得混放或放于其它地方。第三条矿山所用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专人从仓库保管员手中领取,并作好记录,下班后,必须将余下的炸药、雷管交仓库保管员入库保管。第四条炸药和雷管分装在不同的坚守的木箱内运送;如果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木箱内,该木箱必须有坚固,牢靠的隔板,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隔间内,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领到火药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在途中停留。第五条火药在运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体(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磨擦。第六条严禁在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火药。火药箱必须加锁,并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不得乱扔、乱放。第七条以上各条,未按要求执行一次惩款伍拾元。-7-第四章测风、调风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分配井下各类巷道的风量,造成良好的气候环境,本矿建立测风制度,合理的分配风量,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二条在正常情况下,本矿每月对全矿井各类进回风巷道测风一次,掌握各类巷道的风量及瓦斯情况,并归档管理。第三条在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各类巷道的分风情况测出各类巷道的风量,对不符合分风要求的作及时的调整,保证有效的供风。第四条在瓦斯鉴定月,按照瓦斯鉴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掌握瓦斯的涌出情况,科学的管理矿井。第五条所有的测风及测风时的瓦斯检查,均由专人负责实施。-8-第五章瓦斯检查制度第一条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第二条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链锁炮”(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和“三对口”(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等制度,认真做好打眼、装药、封孔、使用水炮泥的监督使用工作。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在所有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1次。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2次。第五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必须先检查瓦斯。第六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准-9-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第七条所填写的各种牌板、手册、报表字迹要工整清楚,井下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明白准确。第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工作地点或相应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禁标,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第九条当停电停风恢复正常通风时,瓦斯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排放的有关规定排放小于3%的瓦斯或参加排放大于3%的排放工作。第十条当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检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汇报。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向矿井调度室及技术负责人汇报。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其它临时工作点和所需检查的地-10-点配1名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进行检测。第十三条井下各工种作业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浓度不超限后方可进行作业,班组长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员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和井下采掘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工作经验,并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有瓦检员每年必须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年审,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11-第六章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第一条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规定要求检查。第二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必须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做到交接班手续齐全,以便有记录可查,凡没有在井下现场交接班,一次罚款10—50元。第三条严禁瓦检员脱岗、串岗、睡岗,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假检,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严格追究瓦斯检查员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瓦斯检查员要随身携带瓦斯检定器,不准扔、打、碰、撞或任意拆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12-第七章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牌板,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瓦斯日报上填写,做到“瓦斯手册”、“瓦检牌板”、“瓦检日报”,三对口。第二条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3、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对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异常、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3-第八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两个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写进度。第二条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技术员)必须向井口技术主管汇报,并向施工连队(班组)和通风、调度、安监等有关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第三条施工连队(班组)和井口技术负责人接到贯通通知后,立即编写贯通作业规程及管理措施,并由技术主管组织会审,送交施工连队(班组)组织实施。第四条井口技术负责人必须到井口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掌握作业规程和贯通管理措施,并签字。第五条施工连队(班组)必须按下列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作业:1、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2、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应停止工作,设置警标。3、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筒是否完好,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4、掘进工作面贯通前,每班必须检查本工作面和停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贯-14-通。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5、加强迎头的瓦斯和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和“一炮三连锁”制,坚持使用水炮泥制度。6、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指派通风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聚积,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15-第九章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条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防止瓦斯积聚。第二条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独头巷道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标牌。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确定排放措施。第三条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6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切断外部连接的轨道、电源、管路、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第四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由矿安全、技术部门会审。-16-第十章瓦斯排放制度(一)排放瓦斯措施第一条凡属全系统排放瓦斯或局部排放浓度超过3%以上的积聚瓦斯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员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参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员熟练掌握。第二条排放瓦斯全过程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第三条排放前,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区的所有通道的进风侧设置警戒,派专人守卫。防止其他人员进入瓦斯区域。第四条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都不得超过1.5%。第五条在排放过程中,一切停送电、撤警戒等工作必须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一切停送电的操作均由参加瓦斯排放的电工按命令及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人员严格操作。第六条排放后,通风调度室应将排放浓度、排放瓦斯量、排放时间等,做好统计记录,指挥者必须向矿技术主管报告,并对井口下达生产命令。第七条局部区域出现串连通风的,则按风流方向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放;并联通风的局部区域,根据生产实际分别排放,-17-不得同排放。(二)主扇停止运转时排放瓦斯的管理第一条矿井主扇一旦出现停电停风,井口配电室必须有自动切断井下全部电源的保护装置,并保证其灵敏可靠。第二条矿井主扇一旦停止运转时,主扇管理人员应立即打开防爆门及风门,以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第三条矿井主扇跳闸或停电运转在10分钟以内,由调度室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给主扇管理人员下达启动主扇的命令,将主扇开起来,然后通过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各配电点进行瓦斯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按停送电程序下达送电命令。送电程序:井口配电室——井下配电点——局部通风机——其它动力设备。第四条矿井主扇因停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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