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现制定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办法如下: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二、政策内容(一)补贴行为及对象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我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2—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办法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在2009年3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或换购的补贴类汽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在2009年2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的补贴类摩托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资金补贴。(二)补贴产品确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补贴类产品目录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农民群众公告。—3—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下乡产品目录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同式样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网点),经销商(网点)应按规定的方式使用下乡产品标识。经销商(网点)在将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指定位置标注下乡标识。农民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和购买摩托车请认准标识。(三)补贴比例及金额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4—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四)补贴资金筹集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五)补贴资金申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我市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5—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业务专用章):“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六)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乡(镇)级审核、乡(镇)级兑付”的方式。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复核备案。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启动前,暂用手工办理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要结合实际增添便民措施,逐步提高工作效率。三、销售管理(一)生产销售企业确定生产和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销售网点、售后服务、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6—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的企业,均可以参与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在渝生产和销售企业,本市生产和销售企业,市外在渝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渝设立了经销商、代理商或办事处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企业。凡是愿意在我市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生产销售企业,须将企业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及在我市销售网点布局情况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并与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二)销售网点确定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销售网点均可以成为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配备联网设备和电脑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无违规及不良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凡愿意在重庆辖区内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的销售网点,均要向区县(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销售我市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补贴类产品的销售网点,可由我市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统一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7—公室备案,由整车生产企业统一管理,并签订《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销售网点销售服务承诺书》。(三)销售网点建设规范凡被确定为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销售网点,必须在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标示牌,张贴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告示和购买须知,向农民群众明示本网点销售汽车摩托车的生产企业、产品型号、价格及补贴资金申领程序、办理购买或换购机动车相关手续等情况。(四)销售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各生产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的注意事项。准确开填票据,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还需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各生产销售企业要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服务体系,方便农民维修服务。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区县(自治县)级和乡镇级销售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投诉。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8—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纳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纳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牵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程序严格办理登记;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监察局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纪律检—9—查;市审计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加强发票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财政、物价、经委(经贸委)、公安、商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加强产销衔接各级商贸、经信委(经委、经贸委)要指导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加强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要根据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特点,向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证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适销对路;指导协调好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关系,确保产销衔接顺畅,产品种类丰富,充分满足农民消费者购买需求。(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商贸、宣传部门和乡镇、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10—售网点要紧紧围绕汽车摩托车惠农政策,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立体式、广覆盖宣传。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要尽快引导所属销售网点每个员工深入系统地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充分利用其直接面对农民消费者的优势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申领补贴资金程序、销售网点布局、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号、性能、价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宣传到村、到户,让每户农民能够深入系统地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严格宣传纪律,如实宣传政策,正确引导农民群众消费。—11—附件1: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为了顺利有效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自觉承担和履行以下承办责任:一、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体系。本公司认真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切实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保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起止时间有序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二、加强网点建设。本公司将按照各级家电办、财政、商贸、经委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重庆区域内搞好销售服务网点布局,实行网点规范化建设。三、认真宣传和执行政策。本公司负责健全制度,加强培训,保证所属各销售、服务网点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向农民正确宣传政策及相关规定,指导帮助农民申报补贴,杜绝以“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误导农民消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四、规范价格行为。本公司将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网点)的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监督,保证其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12—取差异性价格政策。要求各经销商(网点)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保证向农民销售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不串通涨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搞价格欺诈。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保持货源充足。本公司将针对销售网点所在区县(自治县)农民的消费需求,采取开放流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