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第三条本细则是计算我市道路旅客运费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道路汽车旅客运输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道路旅客运价,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主城区至区县(自治县)客运线路票价;委托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本辖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不含主城区)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二)里程确定:跨省线路营运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确定的营运里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地域管理权限据实确定。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定。(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3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物品应视为行包。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第八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九条票价、运费单位:(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浮动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最终票价进行一次收舍。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等不得收舍。(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第三章计价类别第十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车辆类别的划分:4(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为准。第十一条道路运价类别:按照道路技术等级并结合我市实际,分为高等级道路运价和其它等级道路运价。高速公路、一、二级道路运价为高等级道路运价;三、四级及等外道路运价为其它等级道路运价。第十二条营运类别: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第四章旅客运价第十三条班车运价:(一)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经批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二)旅游班车运价5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三)旅客包车运价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各种车型运价另文公布。第五章其他收费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客运运费。通行费作为构成运费的一项因素计入运费,不得在运费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据实计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实际收费额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运费。第十五条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6班车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第六章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十六条旅客票价构成(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通行费分摊率)×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燃油附加十其它法定收费。通行费分摊率计算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测算,应计入运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分摊率为0.07元/人千米,普通公路通行费按实际收费里程据实分摊。燃油附加费是指市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燃油附加另文通知。(二)客运站售票票价=旅客票价+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三)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道路和其它等级道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四)跨省班车客运票价跨省(省际)班车客运票价,按各省市自治区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运费出现差异时,由交通行业管7理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旅客票价的50%计算。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同时对享受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供给座位。第七章班车浮动票价第十八条票价浮动的有关规定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以区县(自治县)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运票价为中准价,实行浮动票价,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票价浮动前,经营者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行包运费第二十条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50千克以内(含免费携带部分),8体积在6立方分米以下,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购票。第九章价格行为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第二十二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9(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道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