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正确申报商品的归类是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即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吏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截至2010年3月,已有20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同时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我国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在我国实行的《协调制度注释》称为《商品吸品目注释》。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出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为了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为了保证《协调制度》解释的统一性,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粪,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第一章至第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如第一章至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五章至第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其中,第五十章和第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三章是棉花、麻及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另外,第六十四章至第六十六章和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七章则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其中,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车辆,第八十八章是航空航天器,第八十九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往往由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某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圭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三十九章内,品目3901至3914是初级形状的塑料,品目3916至3921是塑料半制品,品目3922至3926是塑料制成品。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简介一、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为了明确增设的本国子目的商品含义和范围,我国又制定了《本国子目注释》,作为归类时确定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的依据。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并据此编制了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其后每年再根据需要对本国子目进行适当调整。一、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号,力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九十八章、第九十九章。《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位、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编码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以0301.9210“鳗鱼苗”为例说明如下:编码:03019210位数:J1]匡二习国固团圉含义:章号顺序号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从以上可以看出:第5位编码代表一级子目,第6位编码代表二级子目,第7位、第8位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若第5~8位上出现数字、‘9”,则通常情况下代表未具体列名的商品,即在“9”的前面一般留有空序号以便用于修订时增添新商品。如上述编码0301.9210中第5位的“9”代表除观赏鱼以外的其他活鱼,其中1~9之间的空序号可以用于将来增添新的其他需要具体列名的活鱼。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总署以第158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一、归类的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1.《进出口税则》;2.《商品及品目注释》;3.《本国子目注释》;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归类的申报要求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进出口商品申报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或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例如,品目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下各子目的申报要素分别为:子目2204.1000“汽酒”:1.品名;2.种类;3.加工方法。子目2204.21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及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1.品名;2.品牌;3.加I方法;4.容器容积;5.年份;6.产区。子目2204.2900“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其他酒及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1.品名;2.种类;3.加工方法;4.容器容积。子目2204.3000“其他酿酒葡萄汁”:1.品名;2.加工方法。再如,对于品目8528“电视接收装置,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收音装置或声音、图像的录制或重放装置”的申报要素为:1.品名;2.用途;3.品牌;4.显像类型;5.显示屏幕尺寸;6.型号。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的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2.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三、归类的修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洼》)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四、预归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有关预归类的规定如下:(一)预归类申请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下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申请人:┃┣━━━━━━━━━━━━━━━━━━━━━━━━━━━━━━━━━━━━━━━━━━━┫┃企业代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商品名称(中、英文):┃┣━━━━━━━━━━━━━━━━━━━━━━━━━━━━━━━━━━━━━━━━━━━┫┃其他名称:┃┣━━━━━━━━━━━━━━━━━━━━━━━━━━━━━━━━━━━━━━━━━━━┫┃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