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在提升公民意识与素质方面意义深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包括了许多方面,但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人是灵长目人科直立行走的一种生命体,与其他动物相比,人具有高度发达的大脑,具有抽象思维、语言、自我认知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人的本质即人的根本是人格,在当今社会,人格的标志就是公民应具有现代化的公民意识与素质。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它表现为人们把自己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和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享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即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公民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市场经济的保障,也是先进文化建设的始发地。公民素质是指一个国家的人民在改造自然和社会过程中所具有的体魄、智力、思想道德等总体水平。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价值观念、科学文化水平与认知能力、道德规范行为能力、法律规范行为能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实践能力等。它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其思想观念、知识、能力三者的综合统一,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实践活动的综合统一。它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培养人民群众公民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公民素质是我们时代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而法制宣传教育在这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利于公民培养法律思维法律其实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思维,只有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才能使法律真正进入民众的生活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转变成公民思维方式才能变为人意识与素质的组成部分。法律思维主要是指用法律原则、规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思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裁判的同一性,追求着普遍正义,即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相似问题相似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法律思维考虑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法律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能够用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显然法律事实不同于自然真实,时间的一维性、不可逆转性,导致事后肯定无法回复到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两者之间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差距,更何况当事人如果证据意识不强或者证据的自然湮灭,法律事实与自然真实可能会有很大差距,这时,依据法律事实所作的裁判,在朴素的大众面前遭遇到不理解也是非常自然的了。而公民证据意识提高,将会有效地缩小法律事实与自然真实的差距,将会使法律事实越来越接近于自然真实。所谓证据意识,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显示)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强化对民众证据意识的培养,并把它作为法制宣传的一个重点非常必要。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公平正义观念等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也是培育公民意识与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中法律思维方式的缺位,使得我们一方面漠视自己的权利存在;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有时候我们有了权利却不知道珍惜。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的法律对公民权利义务都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律对政治行为、经济行为等的规定也已经很具体,从这些规定中还可以推导出许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的道德和正义等在法律中都有规定和体现(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法律对民众利益的保护是双向的,即不仅有权利的设定,而且有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但我们的公民并没有认真地对待这些权利,我们在许多领域对权利、义务的概括和理解力还较低。所以,在法治教育过程中,注重民众法律思维意识的培养,能积极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和谐。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公众法律思维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公众法律思维提供了良好条件。另外,法律思维从价值的角度看是一种探寻正义的思维,公民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必将有助于其人格的提升与完善,同时,对民众拥有普遍法律信仰的实现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要理解法律的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也有其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让大家理解明白这一点十分重要。二、利于公民培养公众事务理性参与意识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融入了来自国家、社会、公民诸多力量的结果。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公民意识到自己是独立自由的行使权力并参与立法等社会活动的人,同时承认并尊重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平等的权利。没有这种公民意识,一个人就不会有相应的权利意识,也不可能履行好一个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活动的相关义务。只有当公民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角色,意识到自己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才能积极地参与社会建设,公民作为国家的成员,在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行中,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公众事务理性参与意识。现阶段,影响公民理性参与意识确立的因素很多。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中来的目的,首要的前提是参与者对于要参与的活动能够切实发挥作用有足够的信心。其信心来源于实践,来自于效果,来源于宣传,而法制宣传是关键部分之一。同时,法律的内容主要是由逻辑形式来表达的,逻辑的同一律表现在法律的确定性,逻辑的矛盾律表现在法律的融贯性(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逻辑的排中律表现在法律的明确性,逻辑的充足理由律表现在法律的论证性。法律知识宣传利于公民养成逻辑性思维习惯。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进步与发展。只有通过公民依法参与公众事务意识的培养,人民才能真正地、主动地关心国家事务;只有通过公民依法参与公众事务意识的培养,人民才能具有理性的政治思维能力,才能真正具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能力;只有通过公民依法参与公众事务意识的培养,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机制。我国进行的政治运行机制改革,建设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其实质就是一种政治转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除了政治上的转变之外,还同时伴随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依法参与公众事务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意义深远。三、利于公民培养有效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本身就是人民的一份子,干部本应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干部来行使,干部作为人民的代表,代表着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着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权力。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全体人民构成权力监督的主体之和,而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人民勇于充分利用各种监督渠道,通过社会舆论和公众媒体监督效力,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罢免等,利于党委和政府改进工作方式,保障人民利益,进行现代化建设。公民监督作为众多监督类型的一种,有其特殊的优越性,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本途径是使其制度化、法律化,而当前,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公民的监督意识,只有公民具有有效的监督意识,才能使公民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经验告诉我们,在完善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公民权利实施这个永恒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民主经验和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只有我们自己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基于本国国情,充分运用监督权,持续地、和谐地和循序渐进地发展我国的民主制度和促进我国的公民权利,才是对国家、对人民和对自己负责任的正确选择。公民有效的监督意识培养离不开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四、利于公民培养明确的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是个体对公民角色职责的自我意识及自觉程度,强调人们对于社会责任的主动承担,它是指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自觉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即要求公民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社会成员的相互利益关系,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人人都有着良好的公民意识,充满着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处处呈现维护和尊重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个社会也一定是和谐安康富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求人类具有生态文明观并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建设和谐社会,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教育,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时代的,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培养与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是紧密相连的。五、利于公民培养简明的规则意识公民规则意识应是公民人格中的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社会生活、工作、行为有序,也是现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份。当然这个行为规范和准则应是不抑制、不约束人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规则意识就是一个人对于社会行为准则的自我认识和体验。拿排队作个比方: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没有这个意识,民主和法治难以实现。人首先要有关于规则的知识。比如说,不偷不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纪律等等;其次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再次遵守规则成为其内在需要。从规范向素质转变,意味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同时它也能降低执行规则的社会成本。每个人都有独立的意志,从整个社会来说,只有当社会成员普遍具有高度的规则意识的时候,规则才能既维护社会的秩序,也保证个人的自由。社会是一个整体,人与人之间遵守规则,会使生活变得愉快、和谐和安定。规则是普遍的,一个规则对于某个特定的情境,到底是不是相关、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规则本身不可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具体的情境是千差万别的。在普遍的规则和之间具体的情境需要过渡和连接。这个任务是由规则的解释来完成的,法制宣传就是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规则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规则。法律语言既是规范的简洁的语言,又是逻辑的语言,所以加强法制宣传必将利于公民培养简明的规则意识。法律是一种秩序、方法和策略,体现人类文明和进步。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促使他们养成热爱祖国、热爱民族,珍惜生命、珍爱环境的良好习惯。法制宣传教育不单纯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人们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认真研究把握其内涵与规律;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需要把提升公民意识与素质、培育法治环境、促进法治文明建设,作为其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