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概述1.1保险概念(何谓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2保险术语(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2)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1)代理人2)经纪人3)公估人(3)保险标的(4)保险费(5)保险金额(6)保险合同1.3保险分类(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有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2)按保险标的分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分有原保险和再保险。(思考: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哪些区别?)(4)按保险性质分有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5)按风险转嫁方式分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6)按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确定分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2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2.1.1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五种。2.1.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基本内容:《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约定内容:《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1.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包括要约阶段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次日零点起保”。2.1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解释原则解释保险合同的常用原则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2.2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在保险活动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以约束保险人的。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限度。5.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中,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为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为物上代位。所以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6.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1)比例责任分摊: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责任限额÷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仍有超出部分,即依次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技能训练】【案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王某与赵某为朋友,2000年10月王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王某向赵某提出借款,并愿意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赵某觉得以房子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同时为以防万一,赵某要为房子购买保险,王某表示同意,2000年10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授了保,并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赵某的名字。2001年初,王某家中不慎着火,房子全损,王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房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房子并非赵某所有或使用,赵某对于房子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赵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债权人,抵押物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赵某对房子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技能训练】【案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王某与赵某为朋友,2000年10月王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王某向赵某提出借款,并愿意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赵某觉得以房子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同时为以防万一,赵某要为房子购买保险,王某表示同意,2000年10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授了保,并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赵某的名字。2001年初,王某家中不慎着火,房子全损,王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房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房子并非赵某所有或使用,赵某对于房子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赵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债权人,抵押物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赵某对房子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赵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为房子购买了保险,房子若损毁,赵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其利益是受到影响的,因此,赵某因对房子具有抵押权而对房子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训练题1-1】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且驾驶室中有浸水的痕迹,则经简单擦抹后就上车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则无法起动。袁某即将车辆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并被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时,由于水不可压缩,进而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袁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①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②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板以下,驾驶员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空气滤清器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只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双方争议: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起动发动机速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起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起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袁某认为,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起动发动机是前因,起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才使起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袁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思考题: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训练题1-2】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导入案例】:2008年3月,吴先生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并购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一辆奔驰追尾,桑塔纳后保险杠被撞坏,奔驰前保险杠与灯等也出现损坏。交警认定奔驰车主负全责。桑塔纳维修费300元,奔驰维修费3000元。此种情况下,奔驰车主肯定要赔偿吴先生车辆的损失300元,那么作为无责任一方的吴先生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奔驰车的损失呢?如果要赔偿,最多应赔偿多少呢?按现行交强险规定,在事故中,有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无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元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所以,吴先生赔偿奔驰车主100元,而奔驰车主赔偿吴先生300元。吴先生甚是纳闷:“对方撞了自己,自己还要赔偿对方100元,交强险到底是怎么回事?”思考:何谓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交强险》条款的内容共分10部分,分别总则、定义、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