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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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主讲:戴恭盛9/11/2010一、本课程的目的:●让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流程;●让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知道在仲裁全过程中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要开展的活动;●争取在仲裁前解决员工劳动争议问题。二、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0.5h)●第一章劳动争议基本制度(0.5h)●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0.5h)●第三章劳动争议仲裁制度(0.5h)●案例分析(0.5h)●劳动仲裁法相关说明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劳动仲裁法的几大亮点a)一个延长(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b)一个缩短(仲裁期缩短至45天)c)支付令的执行d)进一步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e)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f)先予执行案件无须提供担保g)两类终局裁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部分劳动争议对企业一裁终局h)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有规定劳动纠纷律师收费小知识:风险收费(按争议标的金额提成)总额收费双方协商法律进行相关的限额●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主席令,1994)《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2007)《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动部,199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部,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高院法释,2001,2006)《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部,199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概述第一节劳动争议概念和分类第一条立法目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名词解释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包括双方注意:1、用人单位具法律主体2、劳动者为具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3、双方具劳动关系(例外说明)4、劳务派遣(特殊情况)第一章总则劳动争议分类: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根据参与争议的人数和合同种类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领域分为公益事业争议和非公益事业争议。集体争议:多人同拆求、集体合同争议注意:集体争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30人以上,15天结案)下列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高院《关于---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二条适用范围1、确认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相关;3、劳动关系延续;4、劳动时间、福利等;5、报酬补偿等;6、其他劳动争议。7、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等说明第一章总则注意1: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有a)劳动合同b)工资支付、社保购买c)事实劳动关系注意2:除名、辞退已丧失法律依据,不宜再使用第二节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概述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模式1:“一调、有限的一裁终局”、模式2:“一调、一裁、二审”3、两种争议处理模式相结合的机制,协商、调解是可选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4、调解方不具法律强制力5、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法律效力6、仲裁(非诉途径)具法律强制力第七条多人同请求争议,可推举代表第八条三方机制第一章总则注意1:多人:指10人以上注意2:可推举:非强制性的、不是必需的。第一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正式建立企业劳动争议内部矛盾调解制度,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及调解规则。2、调解组织作为调解机构,本身不具备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双方自愿。3、劳动争议调解原则自愿原则;耐心疏导、民主说服原则;公正原则;及时调解原则。4、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法律依据《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5、调解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应内容6、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基层人民调解组织c)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一条调解员素质要求第二章调解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2、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二)企业代表——由最高管理者指定;(三)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3、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代会提出并与最管管理者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4、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第二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及效力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提出申请方式:书面、口头申请书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需三方署名:当事人、调解员并组织盖章经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法律效力调解时限:15天,逾期可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调解后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仲裁第十六条调解后支付令的使用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章调解组织:指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概述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规定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办事机构a)三方机制;b)仲裁员单数要求:3人或1人(第三十一条);c)仲裁委员会职责。第二十条仲裁员任职素质要求第三章仲裁第三章仲裁第二节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三方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着重调解原则;4、仲裁公开原则;5、及时、迅速原则;6、一次裁决原则;7、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注意:1、仲裁调解不同于仲裁前调解,时间包含在仲裁总时限内2、公开:《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3、及时、迅速:及时受理;及时送达;及时裁决;先予执行4、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其他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仲裁(狭义)程序第三章仲裁第六条举证责任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2、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用人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3、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4、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考勤(含加班)、入职、员工花名册、社保、员工处理、规章制度等资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庭与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实行仲裁庭制度●一案一庭●简单标准无明确规定●仲裁员任职素质要求(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授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制度第三十四条公正裁决要求第三章仲裁第三章仲裁第四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管辖●地域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该仲裁委管辖,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因劳动争议辖区不明,导致两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注意: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地注意:劳动合同履行地排在第一位第五节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第三人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第三章仲裁代理人主要指: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第六节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程序本节重点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案件的一般过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结案方式第三章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限(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法规定为60天)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中断及重新计算: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而中断;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注意:1、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不等同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须履行告知义务和手续;3、履行告知手续后,须保留相应的凭据第三章仲裁仲裁申请形式:书面、口头仲裁申请书内容:见第二十八条在下一节中解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仲裁委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注意: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章仲裁权利救济的定义第三章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答辩第三十一条庭制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三条回避申请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1、开庭通知时间:提前5天2、开庭通知事项:开庭日期、地点3、开庭通知形式:书面4、关于延期开庭:持正当理由于开庭3日前提出请求正当理由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常见情形有:因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需要补充调查等等。第三十六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对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放弃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可缺席裁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三条仲裁限期和部分先行裁决仲裁限期45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第四十四条裁决先予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方式1、当事人提供;2、仲裁委直接调查;3、各仲裁委之间委托调查证据类型1、书面证据;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鉴定人须签名);7、勘验笔录(当场制作,办案人员、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签名或盖章)第三章仲裁第三章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案件的一般过程通知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调查阶段1、仲裁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2、询问证人;3、宣读签订结论;4、质证。辩论阶段调解仲裁庭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调解或裁决第三章仲裁第七节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制作第四十五条裁决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内容第八节劳动争议仲裁书的生效、执行和撤销第四十八条一裁终局不服的处理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只能服从。第四十九条一裁终局的权利救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具有第四十九条6种情况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第五十条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书不服的处理第二十七条部分讨薪时限不受限制,主要是加班费,但法院、仲裁院通常做法给2年(第四十七条)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1、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在工作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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