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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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稿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2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死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2.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以程度。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3.0.2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后果的严重性分类1.甲类——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2.乙类——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发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3.丙类——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4.丁类——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1.甲类:抗震设防烈度6~8度时,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当为9度时,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类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2.乙类:抗震烈度为6~8度时,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当为9度时,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3.丙类: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4.丁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及县级中抗震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4.0.5[修订说明]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4.0.7[修订说明]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5.3.3铁路建筑中,Ⅰ、Ⅱ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以上地区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接近于特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枢纽,可比照铁路干线枢纽确定抗震等级。5.3.4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9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5.3.5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5.3.6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5.4.3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1国际海缆登陆战、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2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6.0.3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接近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6.0.5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大规模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6.0.10省部级的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国家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建筑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6.0.11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被宜应划为乙类。6.0.12住宅、宿舍和公寓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等原材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产生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以及存放这些物品的仓库,当具有泄露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存放有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7.1.3采煤生产建筑中,产量3Mt/a及以上矿区和产量1.2Mt/a及以上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1国家级、省部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8.0.3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乙类建筑,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乙类建筑。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稀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丁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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