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一)汇编整理者黄璞琳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2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法释〔2003〕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四、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3(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4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六、生产、销售假药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5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予移送。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6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移送。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移送。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7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8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9(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十四、走私文物案(文物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移送。十五、走私贵重金属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应予移送。十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上述珍贵动物制品的,应予移送。十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