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与卫生监督湖南省卫生监督所梁军一、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母婴保健、公共卫生和医疗。二、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诣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具有国家意志性、特殊规范性、强制执行性和适用普遍性。三、卫生立法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立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目前,有卫生专门法律10个、行政法规34个、部门规章200多个。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另外,在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卫生方面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四、卫生立法的目的最高目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最高目的。次高目的卫生立法的两个次高目的,一个是保障公共卫生,另一个是维护医疗秩序。五、近期的重点立法项目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食品卫生法(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营养改善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六、卫生法自有特征:(一)较突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二)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相互交叉;(三)以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四)突出的社会性和民主性;(五)国家、政府和社会义务更突出;(六)涉及诸多法律,需要用多种调节手段。七、卫生监督:监督:是根据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予以纠正,使之恢复到规范、正常的状态。卫生监督:以卫生法为标准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并纠正偏差的活动就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一个特定专业和称谓;卫生监督在静态上是国家确定的一项行政执法制度,在动态上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卫生事务的执法活动;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全部活动,不仅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活动,还包括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卫生监督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卫生行政主体行使的公共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特定形式。八、卫生监督的性质:(一)国家意志性;(二)公共权力性;(三)行政性;(四)技术性。九、与相近概念的区别: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执法监督;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管理;卫生监督不同于卫生行业管理。十、卫生监督的特征:一般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职权的法定性;3、行为的主动性;4、国家的强制性。十、卫生监督的特征:特有特征:1、特殊的目的性;2、内在的科学性;3、操作的技术性;4、范围的整体性;5、与其他卫生工作的关联性;6、整体上的社会性;7、国际共同性。十一、卫生监督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1.合法原则:(1)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2)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3)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5)授权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十一、卫生监督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2.合理原则:(1)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2)自由裁量权必须合理行使;(3)必须遵循卫生工作的规律;(4)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5)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必须在程序上公正、平等;(7)必须符合相应的社会理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二)权责一致原则;(三)监督制约原则;十二、卫生监督的特别原则:(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保障公民健康的原则;(三)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四)应急性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危害确实存在;2.越权的紧急措施,事后须经有权机关确认;3.行为适当,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五)行政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原则。十三、卫生监督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十四、卫生监督手段: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确认;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指导;十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卫生行政处罚的四个阶段:预备阶段;裁量阶段;决定阶段;执行阶段。十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二)卫生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1.医师注册:医师异地执业,如果由其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外派,不需变更注册;2.医疗机构未按要求销毁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统一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予以卫生行政处罚;3.打击非法行医中,暗访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2004年9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二〇〇一年七月九日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6、(1)“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提起:经办人员填写《卫生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写明拟撤销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原因,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调查与合议: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合议审查。决定与送达:合议决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必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注明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送达相对人。收缴与公告:收缴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告,同时需要收缴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也可根据情况予以公告作废。行政救济保障: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但必须注意:一方面: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原由不管是因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所致,毕竟可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对人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时,应明确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诉讼的方式、途径和期限)。另一方面:虽然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从法律法规规定上讲,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但亦可能影响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对利益关系人的权益。为确保被行政许可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建议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听证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扩大了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一般不会认定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但是,一旦缩小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就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程序就不合法了。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字〔〕第号:由于于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机关违法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6.其它原因(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许可证件、证号予以撤销。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2)“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本身是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里的一个环节,相对于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而言,分别是卫生行政许可的一首一尾,其程序基本与“撤销”一致,但应该注意三点:一是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9种卫生许可文书之中,没有《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决定书》,建议按《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样式制定《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决定书卫字〔〕第号:由于于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其它原因(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许可证件、证号予以注销。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二是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二)项“赋予公民特征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第(三)项“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规定,由于卫生行政许可不能继承、转让,因此,注销更多的属于程序行为,是卫生行政单方的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不必启动听证程序。其《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决定书》送达相应利益关系人即可。重点注意的是,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收缴或公告作废。三是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规定,由于该“注销”的前提条件是卫生许可证件已失去效力,在被剥夺效力时,相对人已依法享有听证、复议、诉讼等行政救济权利。此时“注销”只是向社会公开失效卫生行政许可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无效行政许可对社会公众的不利影响。因此,此时“注销”行为也不必启动听证。但其依据其它几项法定情形“注销”卫生行政许可,仍应注意依法将《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注明注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同时最好给于相对人听证权。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扩大听证不会认定为程序错误缩小听证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程序不合法7、关于“取缔”:自行制作取缔公告,粘贴到被取缔单位的门口,然后拍照存档。注意:“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诉讼的方式、途径和期限)。8、《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9、个体工商户是按公民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对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1~2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5个学徒。”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应予公民对待。(个体工商户雇工小于等于7人)二是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可见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私营经济组织,就可视为“其他组织”。(私营经济组织雇工大于等于8人)10、如何从轻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从轻:低限以上,靠近低限;减轻:低限以下1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备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41条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备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案件来源□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下达处罚决定时间:年月日□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上级卫生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社会举报的处罚结果:□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