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PPT(北大小学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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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学目标: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的相关内容;2.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3.熟悉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4.运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它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两种。(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赋予而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五)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根据制定与发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部门教育(行政)规章。二是地方政府教育(行政)规章。(六)国际教育条约(或协定)国际教育条约(或协定)是国家批准和由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国家元首正式签署的关于国际教育协作交流的约定。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1.教育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2.教育目的和任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教育管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5.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关系问题“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1)教育性质;(2)教育方针2.教育活动原则(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3)教育的公共性(或公益)性;(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6)帮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8)支持、鼓励教育科学研究;(9)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推广普通话;(10)奖励突出贡献。3.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4.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学业证书制度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举办)原则、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举办)原则;(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举办)条件;(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举办)程序;(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义务;(5)学校管理体制、校长的条件和学校法人地位。(1)对教师的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对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8.对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9.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0.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1.法律责任《教育法》针对教育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直接影响《教育法》实施的问题,作了若干法律责任规定。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是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1.义务教育的年限与性质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义务教育的方针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3.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4.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5.义务教育的管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6.入学年龄与原则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7.学校建设的标准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8.学校行政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9.教师资格、权利与义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10.教育教学工作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1.经费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12.违规处理对若干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四)《教师法》《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分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43条。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适用范围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教师的资格和任用(1)获取教师资格的条件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学历要求: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2)认定与任用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4.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5.教师的考核、待遇和奖励(1)教师的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2)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3)教师的奖励。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6.法律责任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1)项、第(2)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1)我国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条例、教育(行政规章)、国际教育条约(协定)六大类。(2)《宪法》对教育的性质、教育目的和任务、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管理、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3)《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教育活动原则;教育管理体制;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举办)原则、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规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4)《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年限、性质、方针的对象;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义务教育的管理;入学年龄与原则;学校建设的标准;学校行政;教师资格、权利与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经费与违规处理等。(5)《教师法》的内容包括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考核、教师的待遇与奖励、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第二节《国家中长期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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