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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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简介目录2413政策系统申报管理目录政策定义范围起止时间扣除标准实例分析扣除主体扣除比例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专项附加享受扣除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为子女在中国境内、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需要填报信息: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接受教育阶段、当前受教育阶段起止时间、就读学校全称、就读国家(地区)以及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接受教育的资料。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有两个女儿。大女儿A目前就读国外某大学一年级(2019年8月和9月放暑假两个月);二女儿B在2019年8月1日年满3岁,没有上幼儿园,在家由保姆看管。问:甲和乙在2019年8月预扣预缴时,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答:1.大女儿A和二女儿B在8月都满足子女教育专扣条件,1个孩子可扣1000元/月,因此当月可扣2000元。2.甲或乙可以选择一个人单独扣2000元,也可以夫妻两人平摊,甲和乙每人扣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时间: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需要填报信息:继续教育类型;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时间;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留存备查资料: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有两个女儿。大女儿A在2019年10月31日入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当月同时取得CPA证书;二女儿B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问:甲和乙、A和B在2019年10月预扣预缴时,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答:1.大女儿A已参加工作,就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A在2019年10月可享受400元的继续教育专扣;取得CPA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教育,A在当月可享受3600元的继续教育专扣。注意:(1)CPA是否属于职业资格教育,查询人社部发〔2017〕68号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如果大女儿A就读本科以下的继续教育,可由父母甲和乙按子女教育扣除?2.二女儿B还没有参加工作,应由父母甲和乙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可以选择一个人单独扣1000元,也可以夫妻两人平摊,甲和乙每人扣500元。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一方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需要填报信息:大病患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大病患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医疗支出总金额、自付金额和自费金额。留存备查资料:大病患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实际发生的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甲在2019年11月发生医疗支出自费部分8万元,大女儿A在2019年11月发生医疗支出自费部分5万元。问:甲和乙在2019年11月预扣预缴时,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答:1.大病医疗在预扣预缴环节不得扣除,而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2019年,甲发生医疗支出自费部分8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6.5万元(8-1.5=6.5),由于限额为6万元,甲的支出可以按照最高6万元扣除;大女儿A发生医疗支出自费部分5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3.5万元(5-1.5=3.5),由于限额为6万元,A的支出可以按照3.5万元扣除。3.甲发生的大病医疗专扣可以选择由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乙扣除;大女儿A的大病医疗专扣也是可以选择由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乙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需要填报信息:配偶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房屋所有权证号、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合同编号、借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甲在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0年;乙在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25年。问:甲和乙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扣?答:1.结婚前,甲和乙可以各自扣除房贷利息专扣1000元/月,理论上甲可以扣除10年,乙可以扣除20年。2.结婚后,甲和乙可以选择一个人扣除1000元/月,也可以选择每人扣除500元/月,理论上最高扣除20年。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汇算清缴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需要填报信息:配偶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号、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房租赁合同编号、租赁期起、租赁期止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共同在上海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30年(处于还款期)。甲被单位派遣到北京办事处工作,甲自行在单位附近租房,租金6000元/月。问:甲和乙如何享受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专扣?答:甲可以选择享受住房租金专扣,但甲和乙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扣;甲或乙可以选择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扣,但甲不可以再享受住房租金专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需要填报信息:纳税人身份(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本人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照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应当留存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例】甲和乙是夫妻,甲是独生子,乙有姊妹三人。问:甲和乙分别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扣?答: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采取平均摊、约定摊、或老人指定摊,约定摊和老人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专项附加扣除几个注意的问题•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扣除或汇算清缴扣除,但大病医疗汇算清缴扣除。•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纳税人报送的《专扣信息表》及留存备查资料应当自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填写并签字的《专扣信息表》,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内容•纳税人根据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接收或受理;内容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纳税人次年需要在扣缴义务人处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申报管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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