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二、新入务工人员必须进行项目部、分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后要填写三级教育记录卡,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新入务工人员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新设备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六、总公司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七、各公司每年利用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八、项目经理每周对所属工地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九、施工班组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前教育,针对施工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成员进行班前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十、各单位在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防雨、防雷电、防洪、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十一、节假日前后,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与法制教育。1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各项安全检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主要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第二条总公司每季度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各公司每月对所属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三条总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第四条项目开工前,按照过程控制要求,进行开工前安全验收检查.第五条各公司的专职安全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除在日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外,每周组织项目人员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下周教育内容。第七条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班前对重点部位、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第八条各公司在雨季、冬季前要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施工情况适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在停工又复工的,要对施工现场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复检合格后,方可再施工。2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奖励形式1、总公司根据目标责任状及全年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各公司进行审计考核,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通报表彰并奖励单位5000元。2、在总公司安全生产季度检查中对考核优秀的公司,进行通报表彰,年终考核时每次加1分,奖500元。3、在年终安全生产考核中,全面完成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未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时每次加2分,对目标责任组成员奖励5000元。总公司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励600元。各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其成员的奖励依照上述标准执行。4、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动脑筋、想办法、更新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被总公司采纳、推广的,视成果大小奖励100—1000元。5、职工在工作中勇于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0—1000元。6、获省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奖励2分,奖2000元,获局以上安全表彰的加1分,奖1000元。二、处罚办法1、发生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扣罚目标责任组30000元。2、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罚目标责任组15000元,安全生产3监督管理部门裁定责任在我方的加罚5000元。3、公司发生每人次重伤事故,扣罚目标责任组5000元。4、公司在一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罚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每人200元。5、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项目经理,将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撤销其项目职务,且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6、如发生事故,不得瞒报、拖延、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罚公司20000元;项目部2000元;责任人500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1000元:(1)拒不执行总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对各级检查的事故隐患经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而违章施工者;(3)被省、市、局级安全检查提出严厉批评、通报的;(4)明知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有问题,施工用安全防护用品有缺陷而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维修更换者。三、罚金处置所有罚金交总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安全整改、奖励基金。4四.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1、目的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2、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职工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3.2公司负责处理受伤害、急性中毒、职工的救护、送医院救治,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3.3公司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预防措施。3.4项目部负责实施纠正、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4、工作程序4.1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1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而制定。4.2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4.2.1伤亡事故分类4.2.1.1按伤害程度分类依据GB627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分为:5a)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以下的失能伤害,但构不成重伤事故;b)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c)死亡,其损失工作为6000日。4.2.1.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可分为:a)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b)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c)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死亡三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4.2.1.3按事故类别分类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6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4.2.1.4按受伤性质分类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4.2.2伤亡事故报告4.2.2.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科或主管经理,由经理立即报总公司。4.2.2.2总公司按规定分别报告市城管局、安监站、安监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4.2.2.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伤亡人员情况、简要过程,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4.2.2.4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保护事故发生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4.2.2.5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人员要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伤亡事故详图》。4.2.2.6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7追究法律责任。4.2.3事故调查4.2.3.1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地调查,及时准确地写出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4.2.3.2伤亡事故调查权限a)轻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总公司视情况派人员参加,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科。b)重伤事故:由总公司负责组织,公司派人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报告。由公司填写《企业职工负伤登记表》和《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总公司,总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c)死亡事故:总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的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总公司,总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4.2.3.3发生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4.2.3.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2.3.5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8a)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批准,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科。b)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总公司主管经理批准。C)死亡事故由总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2.4伤亡事故处理4.2.4.1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科及发生事故的项目部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事件的调查,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4.2.4.2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a)经济处罚: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b)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4.2.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a)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b)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c)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造成事故的;9d)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e)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f)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g)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h)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4.2.4.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3按照《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填写《建设系统作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按照市安监站的要求按时报送报表。对不报、漏报、迟报及伪造、纂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4.4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4.4.1公司对发生的职业病,应报告市卫生监督机构。4.4.2职业病处理4.4.2.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4.4.2.2对医疗或疗养被确诊不宜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