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仙乡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和《岳阳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领导机构成立步仙乡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步仙乡人民政府乡长汤少文同志任组长,乡人大主席蒋湘明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学校、乡财政所、派出所、计生所、劳动站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学校校长付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村村主任、各中小学校长(园长)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补助对象(一)户籍在本乡,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二)户籍在本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三)户籍在本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待岳阳县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后再组织实施解决。(四)有多所学校工作经历的,向工作时间最长的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申请。乡人民政府将非本乡户口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单独造册,报县教育局。省内非本乡户口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在户口所在地发放,户口迁移到外省市区的由原工作地县市区发放。既从事过民办教师又从事过代课教师工作的,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工作时间满5年的,按工作时间长的归类为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工作时间未满5年的,按经历在后的归类为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工作年限按学年计算,学期可以累计,但不能将一个学期计算为一年。(五)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2.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3.因违反计划生育、触犯法律法规、违背师德师风被开除、辞退的。三、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依上级政策调整补助标准。四、计发时间及发放办法(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以补发。(二)发放办法。由户口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1日-12月13日)。成立步仙乡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村委会、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乡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利用乡政府网、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人人皆知。(二)本人申请阶段(12月13日至18日)。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或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三)乡级初审阶段(12月13日至25日)。乡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四)县级审核阶段(12月25日至29日)。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计生、档案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五)市级核准阶段(2014年12月30日)。县教育局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乡人民政府成立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组织教育、财政、劳动、公安、计生等部门,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按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二)明确职责。乡中心学校和村委会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乡派出所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询、如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乡财政所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的核算;乡劳动站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台账建立及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补助对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三)严格纪律。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矛盾突出,各村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身份及工作年限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筹集、发放等工作,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四)严禁新增代课教师。今后,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五)掌握动态,确保稳定。乡政府是稳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思想动态。教育、信访、公安及各各村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步仙乡人民政府2014-12-10